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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拟订相应的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交通行业工作。
(二)拟订本区综合交通发展战略,优化本区交通运输结构布局,综合平衡全区交通运力,协调道路、水路、轨道交通、铁路等多种交通运输方式衔接,构建综合交通体系。
(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编制本区交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本区公路和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道路货运、枢纽场站、停车场(库)、内河港口岸线使用、内河航道和运输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技术储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的衔接工作。
(四)负责编制本区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养护)年度计划。编制本区有关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发展等交通维护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负责本区交通行业统计管理、运营监测和分析工作。协调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区交通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运行维护管理。负责本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整合、综合协调、统筹实施和督促考核等日常工作。组织本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交通基础设施接管纳管及日常养护。协调铁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与区内交通运输的衔接配套。
(六)负责交通行业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道路、内河港口、航道等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公交客运、区域出租车管理工作,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负责本区静态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区非法客运整治工作。负责本区公共自行车监督管理。负责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督管理。负责地方海事工作。负责本区内河港口、航运管理工作。负责除市管港区、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除理货业务外的集装箱内河港口经营许可。负责除中心城区工程外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七)负责本区交通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牵头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公交场站、绿化和雨污水等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负责牵头“四好农村路”五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负责本区道路(包括区管城市道路和区管公路)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负责道路指示牌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组织做好轨道交通站外指示标志的日常管理。负责城市桥梁桥孔、除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外的市管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管理。
(八)组织开展本区交通运行保障研究,分析评估交通需求和运行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路网优化、交通保障、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改善方案,推进落实配套改造工作,缓解城市道路拥堵,提升通行保障能力。组织实施综合交通调查和影响评价等交通管理制度。优化非机动车、人行等慢行交通出行方式与公共交通的衔接。
(九)承担本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交通运输安全应急的组织协调。组织指导交通行业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和服务供应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本区危险品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承担本区内河通航水域的卫生防疫、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内河救助打捞工作。
(十)推进本区交通行业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本区交通行业的应用。指导本区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负责本区交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本区交通行业信息化管理工作,促进智能交通建设。贯彻国家、市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本区国防交通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运输工作。组织协调本区“春运”等重大交通保障工作。
(十二)参与辖区内铁路、民航、邮政、海事、救助、打捞等涉地管理工作。负责内河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十三)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交通的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行政审批职能以及所属事业单位除行政执法职能外的所有行政职能。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交通运政、路政、港政、航政等行政执法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推进和组织实施本区交通行业法制建设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和行政法治工作。负责推进交通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