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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区经济、社会、城市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本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
(二)研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汇总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发布重要综合经济信息。
(三)制定本区改革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部署、推进和指导体制改革工作。跟踪和检查重大体制改革的实施和政策的执行。组织研究、论证和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牵头并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实。牵头研究和论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提出推进市场化改革以及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研究提出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和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政策。
(五)推进本区科创中心建设,加快实施功能性平台建设,全面推进产业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更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六)负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区社会信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督促部门、行业和各类主体加强信用管理,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等相关工作。
(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本区产业发展的导向建议。推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协调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牵头制定并落实“1+9”产业扶持政策,定期组织召开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
(八)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及重大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内外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组织、协调和核准、备案以及转报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安排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和上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国家规定应报批及本区需控制的项目。
(九)分析研究全社会资金动态,拟订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融资方案。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可能,对全社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平衡协调提出建议。
(十)负责人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及国防经济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和重大问题,推动社会事业产业的发展。做好公共服务政策的协调工作,合理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
(十一)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政策。组织协调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
(十二)负责本区金融发展的布局规划、协调服务、政策研究等工作。组织和协调对中小企业、优势企业、成长性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服务,牵头推动区内企业包括上市在内的各类直接融资。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落实属地监管、风险化解、维稳处置等方面责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本区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行等金融类机构日常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并实施。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形成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权限制定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价格监测预警、价格公共服务等价格行政管理职能。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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