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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5〕14号),设立怒江州科学技术局,为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进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科技法规和规章,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认真实施“科教兴州”战略,牵头拟订怒江州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怒江州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并组织实施;制定怒江州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怒江州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指导协调部门和县乡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民营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指导怒江州技术开发及民营科技工作,推动全州民营科技事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全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四)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州级科技“三项费”、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实用技术培训经费、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研究提出全社会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
(五)编制、申报和实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会同州财政局评审并下达州级科技计划、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普等项目与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好怒江州列入上级科技、科普计划项目的实施监理工作。
(六)牵头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参与有关部门对先进科学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点工程建设进行前期预研、论证和评估以及应用示范,推动全州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七)负责全州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及州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和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省级科技奖励项目的推荐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评选和推荐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指导、协调怒江州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研究提出怒江州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协调怒江州各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和县、乡的科技管理工作;做好科全国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十)组织协调怒江州科技宣传工作;做好怒江州技术市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合作与交流、科技统计、科技信息、科技保密、科技期刊、科技档案、科技培训等工作。
(十一)承办州科教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十二)承办州委、州政府和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怒江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怒江州科学技术局设4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党务、会务、组织学习、机要、档案、人事、老干、政务公开、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劳资、车辆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科技期刊等工作;承办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发展计划科
编制我州科技攻关试验示范计划并指导实施、检查验收;指导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州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并受理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和组织评审项目;负责国家级、省级科技科普项目的遴选、推荐、申报及实施监理工作;组织有关科技科普计划项目的评估管理工作;受委托组织验收省级科技科普计划项目;承办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科技管理科(州科技奖励办)
指导开发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人才市场;指导能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全州科技成果的评价、登记和组织评审州级科技奖励以及省级科技奖励的推荐与申报工作;承办州科技奖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承办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重要问题调研和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工作,组织拟订全州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对实施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起草地方性科技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政策和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县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对科技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科技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怒江州企事业单位相关科技方面的各种认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怒江州企业技术引进改造计划,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相关企业的科技开发工作,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认定并管理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怒江州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参与企业先进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点工程建设的前期预研、评估和论证工作;组织协调全州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培训工作;承担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承担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办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
怒江州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
局长1名(正处级,兼任州知识产权局局长),副局长2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办公室副主任1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咨询电话:0886-3636016,3622703 传真:2154093
办公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行政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中午12:00-13:00为午餐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86-362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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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自动语音:7天×24小时; 人工服务: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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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中午12:00-13:00为午餐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1.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和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 3.具备良好的行业资源和“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 4.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
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理论成果: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或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 2.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3.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4.《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一式二份及成果登记数据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