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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国家、省、市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拟订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和创新,编制市级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
(四)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统筹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五)参与编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六)负责全市科研诚信和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统筹推动科技评价机制改革,负责科技评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七)组织拟订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组织实施技术攻关。
(八)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合作、科技金融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九)统筹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十)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及省级相关科技奖励提名推荐等相关工作。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
(十二)拟定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国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