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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成立。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7月20日起以国家税务总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名义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娄底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娄底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名称见附件)。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7月20日起,原娄底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娄底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娄底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娄底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按规定原娄底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娄底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按规定应当由原娄底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娄底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缴费人在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通过对原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和湖南地税网上办税厅的整合,新的湖南省网上税务局系统已于2018年6月15日24点正式上线。
五、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娄底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娄底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娄底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娄底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6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已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含有“湖南国税”字样水印底纹的发票防伪纸张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纳税人、缴费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6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已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7月20日起,办公地址调整为:
(一)国家税务总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娄底市湘阳街1171号,邮编:417000,联系电话:0738-8631829。
(二)原娄底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新星北路办公区,地址为娄底市新星北路创业大厦西侧。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娄底市税务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一)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开展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娄底市税务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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