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形成公司营业期限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在登记前报经批准。
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变更所需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一份;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一份;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