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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白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核意见》(吉编行函【2012】94号)文件精神,设立白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白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在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加挂白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牌子。白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白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既是白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也是政务大厅的管理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二)组织推动市直部门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厅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三)负责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其它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督促政务大厅各“窗口”和派驻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四)研究提出规范行政审批和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其它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对市直部门进入政务大厅的“窗口”和工作人员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拆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自组建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多措并举,狠抓政务服务各项改革,努力打造更加“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白城政务服务新形象。

从改善环境入手,对大厅进行了彻底的环境整治和排查,公共环境区清理了多余的宣传广告等。添置大量绿植,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优雅温馨的环境。

提升效能,推行一窗受理模式。改变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公告方式,相关权利人按要求签署继承手续即可完成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将行政许可法定受理期限由原5个工作日缩短为当天完成,出入境管理局窗口将办理出入境证件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4个工作日。

创新服务,多个窗口实施特殊群体上门办证、远程视频、工作时间外延时服务。出入境管理局窗口实行周六全天办理业务工作制,实施重大节日开放日和网上咨询、预约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实现企业登记电子化,致力于为白城人民打造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政务服务中心。


机构: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36-6980909,传真:0436-3609000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光明南街466号

机构: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电话:0436-3528008

地址: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2号

机构: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电话:0436-5890806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文化西路43号,邮政编码:137000

机构:白城市科学技术局

电话:0436-3235090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

机构: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436-3209609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中兴东大路2-21号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政编码:137000

机构: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中心 认证机构

电话:13843683199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光明南街466号

机构:白城市长平会计事务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8504365226 , 15843655992

地址:白城市吉鹤苑光明街南裙房18号

全部问题
  • 李四

    白城市驾驶证注销业务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1-01-10

      白城市驾驶证注销业务由白城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吉林省白城市生态新区东海西路999号 政务大厅车管所分厅,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36-325238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李四

    白城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1-01-10

      白城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白城市教育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 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36-3293828 321202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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