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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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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政务服务网(zwfw.panjin.gov.cn ),是以政务为主体、服务为主线,集行政审批、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等多种政务服务于一体,按照统一发布、统一用户认证、统一咨询、统一查询、统一受理、统一评价和统一申报的“七个统一”的要求,全力打造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的全市统一架构的新型电子政务平台。

盘锦政务服务网将继续按照辽宁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高标准、高效率服务,不断完善工作体系,优化工作流程,丰富服务内容,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相对人,树立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良好形象。逐步建成全市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端、一号、一码”,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精准化、产品化、平台化和协作化。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改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休息日、节假日服务,推进市本级、县区(经济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实体办事大厅业务办理部门窗口定期定点延时1小时服务,实现申请人按需在指定地点接受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提供业务办理服务,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问题,提升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约延时“点对点”服务(以下简称“预约延时服务”)是指申请人提前与全市四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相关审批部门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确认需延时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在约定时间为其提供相应政务审批服务,预约延时服务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三种方式;按照辽宁省机关作息时间安排,全市四级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时间统一调整为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预约延时服务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中午12时至下午13时、双休日及节假日。
第三条  预约延时服务范围:
(一)企业群众因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的事项。
(二)工作人员在为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到达下班时间时,当即能够办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三)其他依申请需双休日、节假日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全市四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设立咨询服务台,公开窗口统一预约电话(6693918)和监督电话(6693908);在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站(
http://spj.panjin.gov.cn/)“网上办事”栏目开设公开网上预约渠道。
第五条  申请人可赴咨询服务台或窗口进行现场预约。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窗口提出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并填写《盘锦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预约延时服务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相应窗口对申请的服务内容予以确认,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持相关审批要件,在约定时间赴应约窗口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六条 申请人可拨打盘锦市政务服务预约延时电话(6693918)、相关窗口电话或登录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站,按需进行电话或网上预约。程序如下:
(一)通过电话或网约的方式提出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并提供审批事项、预约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收到电话或网上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后,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服务内容予以确认,并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持相关审批要件,在约定时间赴应约窗口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七条 窗口收到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后,受理人员要对预约对象姓名、预约时间、预约办理事项、预约方式等做好记录,并一次性告知预约对象所需携带的资料或上门服务的时间,完善《盘锦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预约延时服务登记表》并建档备查。
第八条  窗口收到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后,要在半个工作日内尽快予以答复。同意预约延时服务申请的,要与申请人确定约定服务时间,说明依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在预约延时服务范围内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当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察科(6693913)核实、备案。
第九条  履行预约延时服务的窗口及工作人员,要在预约时间之前到位,并依法受理或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若服务对象申请的预约服务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完成的,受理窗口要及时报送所属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科室,以便于及时安排相关窗口协同办理。
第十条  若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提供预约延时服务的,应约窗口要提前4小时告知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在当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察科核实、备案。
第十一条  预约延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做到热情诚恳、认真负责,并按照服务承诺、办结时限、规定程序进行受理、办理,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法律、法规规定收费以外的费用;对预约延时服务不满意的,申请人有权进行投诉。
第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对各级窗口预约延时服务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有约定不履行的行为,或在服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提出批评教育,书面函告窗口单位所在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采用日常检查与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将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延时预约服务情况纳入全市年度“规范窗口服务”和“全面实行网上审批”绩效联动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区(经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市直各进驻部门负责牵头对照制定配套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预约延时服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机构: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27-2269010,2836074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58号, 邮政编码 124000

机构:盘锦市税务局

电话:12366,0427-2380000,0427-3130099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03号 , 邮编:124010

机构:盘锦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电话:0427-6693918, 公开电话 0427--6693993

地址:盘锦市石油大街270号, 邮政编码 124010

机构:盘锦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427-6693918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 邮编:124010

机构:盘锦智远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0427-2680607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

机构:盘锦林溪方圆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3842749600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民政局家属楼B座(南楼2-302)

全部问题
  • 李四

    盘锦市广告发布登记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22

      盘锦市广告发布登记由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三楼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三楼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0427-6693950 监督投诉渠道:0427-6693908 网办地址:http://zwfw.panjin.gov.cn/ 申请条件: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第四条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 李四

    盘锦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22

      盘锦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由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查询:窗口查询: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五楼住建局窗口;电话查询:0427-6655920;网上查询:http://zwfw.panjin.gov.cn 办理地点: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五楼住建局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窗口咨询: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五楼住建局窗口;电话咨询:0427-6655920;网上咨询:http://zwfw.panjin.gov.cn 监督投诉渠道:窗口投诉: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三楼302室;电话投诉:0427-6693970;网上投诉:http://zwfw.panjin.gov.cn 网办地址:http://zwfw.panjin.gov.cn 申请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李四

    盘锦市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怎么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22

      盘锦市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由盘锦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0427-6693944 监督投诉渠道:0427-6693908 申请条件: 《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2011年11月30日修订)第五条捕捞海蜇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船名船号; (二)有船舶证书; (三)有船籍港; (四)有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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