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政务服务网(zwfw.panjin.gov.cn ),是以政务为主体、服务为主线,集行政审批、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等多种政务服务于一体,按照统一发布、统一用户认证、统一咨询、统一查询、统一受理、统一评价和统一申报的“七个统一”的要求,全力打造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的全市统一架构的新型电子政务平台。
盘锦政务服务网将继续按照辽宁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高标准、高效率服务,不断完善工作体系,优化工作流程,丰富服务内容,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相对人,树立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良好形象。逐步建成全市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端、一号、一码”,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精准化、产品化、平台化和协作化。
盘锦市广告发布登记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盘锦市广告发布登记由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三楼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三楼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0427-6693950 监督投诉渠道:0427-6693908 网办地址:http://zwfw.panjin.gov.cn/ 申请条件: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第四条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盘锦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盘锦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由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查询:窗口查询: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五楼住建局窗口;电话查询:0427-6655920;网上查询:http://zwfw.panjin.gov.cn 办理地点: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五楼住建局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窗口咨询: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五楼住建局窗口;电话咨询:0427-6655920;网上咨询:http://zwfw.panjin.gov.cn 监督投诉渠道:窗口投诉: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三楼302室;电话投诉:0427-6693970;网上投诉:http://zwfw.panjin.gov.cn 网办地址:http://zwfw.panjin.gov.cn 申请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盘锦市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怎么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盘锦市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由盘锦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0427-6693944 监督投诉渠道:0427-6693908 申请条件: 《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2011年11月30日修订)第五条捕捞海蜇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船名船号; (二)有船舶证书; (三)有船籍港; (四)有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