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锦州市营商局持续发力,扎实推进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工作。
一是抓对标,落细落实第一批高频事项。对2019年第一批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逐项进行“回头看”,对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优化流程,查找薄弱环节,通过实地调研、电话确认等方式对105项事项进行全面核对并进行了动态调整。
二是抓扩面,高位推动第二批高频事项。与25家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在对1400余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暖、电、气等领域覆盖,重点梳理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受理机构、办件量、是否网办等相关信息,推出第二批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计205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公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三是抓提质,推进高频事项“掌上办”。创新引领事项办理便利化,推进高频事项接入锦州通APP,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实现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和更多事项“零跑动”,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四是成闭环,依法推进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印发《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投诉监督和整改落实管理办法》,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进一步完善投诉监督和整改管理机制,形成工作闭环。
锦州市“一次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1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2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4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5 | 小餐饮经营许可(1小餐饮经营许可设立) |
6 | 小餐饮经营许可(2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 |
7 | 小餐饮经营许可(3小餐饮经营许可延续) |
8 | 小餐饮经营许可(4小餐饮经营许可注销) |
9 | 食品生产许可(4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
10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1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2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8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 |
13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9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
14 | 股权出质的设立(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
15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6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1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18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19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20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21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22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
23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24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25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26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27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28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29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30 | 职业病防治奖励 |
31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32 |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33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34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
35 |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和技术审核和备案(2.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和技术备案) |
36 | 医疗机构停业批准 |
37 | 中医诊所备案 |
38 | 医疗美容项目备案 |
39 | 体检项目备案 |
40 | 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
41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 |
42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 |
43 | 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委托初审) |
44 |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委托初审) |
45 | 再生育登记备案(1.对符合条件的夫妇再生育三、多孩的登记备案) |
46 | 再生育登记备案(2.涉外再生育登记备案) |
47 | 再生育登记备案(3.涉侨再生育登记备案) |
48 | 再生育登记备案(4.涉港澳台再生育登记备案) |
49 | 出国留学人员再生育不予处理的批准 |
50 | 抗菌药物所使用管理(1.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 |
51 | 抗菌药物所使用管理(2.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核准) |
52 | 财政政策法规宣传 |
53 | 政府采购投拆处理 |
54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55 | (0-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56 | 55-59周岁参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发放 |
57 | 档案业务咨询 |
5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59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60 | 依法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诉 |
6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1.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6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2.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6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变更) |
64 |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65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1.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66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3.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
67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4.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
68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5.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69 | 社会保险待遇确认(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个人缴费部分)) |
70 | 社会保险登记(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71 | 社会保险登记(3.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72 | 社会保险登记(4.参保单位注销) |
73 | 社会保险登记(5.职工参保登记) |
74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1.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75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2.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76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3.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77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1.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78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2.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79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3.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
80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4.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81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5.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82 | 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 |
83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1.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84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2.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85 | 养老保险服务(5.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86 | 养老保险服务(6.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87 | 养老保险服务(7.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88 | 养老保险服务(8.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89 | 养老保险服务(1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90 | 养老保险服务(1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91 | 养老保险服务(16.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92 | 养老保险服务(17.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93 | 养老保险服务(18.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94 | 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 |
95 | 受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
9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97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98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99 |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100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101 |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
102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103 | 对举报、投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奖励 |
104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
105 | 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 |
106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登记备案 |
107 | 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 |
108 | 12369环保举报投诉 |
109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
110 | 学生资助 |
111 | 民办学校年检 |
112 | 幼儿园年检 |
113 | 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公示 |
114 | 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施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服务 |
115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116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117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
118 | 户口迁移审批 |
119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120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121 | 核发居住证 |
122 |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123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124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125 | 临时救助 |
126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127 |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给付 |
128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129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130 | 撤销婚姻登记 |
131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3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33 | 特困人员认定 |
134 | 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135 |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136 | 对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 |
137 | 受理投诉、举报 |
138 | “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 |
139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140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141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142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143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144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145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146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147 | 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的审定 |
148 | 对纳入扶持范围、身份确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每人每年600元补助的给付 |
149 |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150 |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151 | 对在水利和防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15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153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54 | 主要江河及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 |
155 |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1.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 |
156 |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2.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
157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水利) |
158 | 发布统计公报等全省统计资料及 |
159 | 提供统计资料查询及相关咨询服务 |
160 | 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指标解释咨询服务 |
161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162 | 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
163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164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165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166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167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168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169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170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171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172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173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174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175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发放 |
176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177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178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179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
180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181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182 | 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
183 |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职工参保登记) |
184 |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个人信息变更) |
185 |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86 | 个人医疗保险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187 | 个人医疗保险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188 | 个人医疗保险登记(个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89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190 | 结合防灾减灾日、科普宣传周、法制宣传周等开展民防宣传教育活动 |
191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192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193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194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195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 |
196 | 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 |
197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
198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 |
199 | 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
200 | 资源税减免审核 |
201 | 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奖励 |
202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
203 |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
204 | 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 |
205 | 对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优惠 |
206 | 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207 | 对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 |
208 | 对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优惠 |
209 | 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 |
210 |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 |
211 |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契税优惠 |
212 |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 |
213 |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契税优惠 |
214 | 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契税优惠 |
215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 |
216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契税优惠 |
217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契税优惠 |
218 |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公有制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首次购买单位集资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优惠 |
219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 |
220 | 对棚户区改造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契税优惠 |
221 |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契税优惠 |
222 |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契税优惠 |
223 | 个人首次购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减免 |
224 | 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减免 |
225 | 监狱管理部门的契税减免 |
226 |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契税减免 |
227 |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的契税减免 |
228 | 实施债权转股权企业的契税减免 |
229 |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减免 |
230 | 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 |
231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的契税减免 |
232 |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 |
233 | 纳税咨询 |
234 | 税法宣传 |
235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锦州市出生医学证明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锦州市出生证由锦州市医疗保健机构及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查询: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您可以拨打114查询您新生儿医疗机构电话。 办理地点: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00 (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您可以拨打114查询您新生儿医疗机构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3872043 办理须知: 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办理完毕,当日办结。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和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他签发情形及特殊案例,窗口咨询办理。
锦州市社会保险费缴纳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锦州市社会保险费缴纳由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窗口查询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7号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1-4号窗口, 查询电话0416——3880425 办理地点: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7号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1-4号窗口(自然人缴费打印完税证明)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窗口咨询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7号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1-4号窗口 咨询电话0416——3880425、12366 监督投诉渠道:投诉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7号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1-4号窗口 投诉电话0416——3861136、12366 申请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锦州市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锦州市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由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查询:0416-3887638 办理地点: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4段8号11楼安置就业科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0416-3887638 监督投诉电话:0421-3887627 申请条件: 1、《士官(士官)退出现役证》;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审批表》;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
锦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锦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锦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查询:http://fwp.safea.gov.cn/ 办理地点:锦州市市府路68号B座1113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7:00 咨询联系电话:0416-3880067 监督投诉渠道:锦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电话:0416-3872160 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