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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网上办理 基本信息 办理说明 办事机构 中介机构 专业顾问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我市对政务服务网进行了全新升级。



新版通辽政务服务网紧紧围绕五大功能定位,共设置“我要办、我要看、我要问、我要询、我要查”五大版块,并提供多终端在线申报、在线审批等服务功能,并于2018年11月26日进入上线试运行,2018年12月31日起正式上线。


新版政务服务网内容正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中,在网站试运行期间,欢迎您在浏览新网站过程中对新网站内容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会虚心采纳、认真改进,努力把通辽政务服务网建设得更加丰富和完善,在此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通辽市政务服务网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电话:0475-8910991




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


2018年11月26日

注册协议

一、【目的意义】

为保证网上政务服务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自然人、法人用户注册、验证应采用实名制。统一用户注册和验证是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线上服务法律关系的前提,是今后全国政务服务实现网上“一地注册,各地互认”的基础。在您成为“互联网+政务服务”实名注册用户(简称“注册用户”)之前,请确认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二、【协议适用主体范围】

政务服务网的运营管理权归政务服务机构所有。本协议是您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简称“政务服务机构”),明确双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和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所订立的协议。订立本协议的用户,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服务内容】

注册用户能够访问互联网政务服务网站、检索静态信息、进行在线咨询、申办政务服务事项,可在专属用户空间查询所办事项的过程信息和历史信息,储存信息资料,并自行维护用户空间信息。

四、【用户承诺与授权】

用户在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和使用本政务服务平台时承诺和确认:

(1)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个人资料;

(2)运用本人手机号码、社保帐号、银行卡帐号、公积金帐号、驾照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实名验证;

(3)及时更新注册资料;

(4)同意接收来自政务服务机构推送的信息;

(5)在提请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按服务内容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要件材料,并及时对上传本平台的要件材料做好更新维护;

(6)自愿选择物流快递、网上支付等第三方服务时,及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账户等相关个人信息;

(7)不存放与政务服务申办无关的信息内容。

五、【用户信息保障】

政务服务机构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违法违规向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资料。

六、【用户的密码和安全性】

考虑到注册用户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以其帐号操作的行为由注册用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注册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将帐号、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建议定期修改密码,以确保帐号安全。

七、【禁止条款】

注册用户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政务服务机构有权终止为用户提供服务,并保留追责的权利。

八、【结束服务】

注册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不需要接受相关政务服务,可自行注销帐号,如之后需要使用相关服务,需重新进行注册认证。

九、【注意事项】

政务服务机构将加强网络安全和风险防控,因技术原因和网络中断等因素,可能会造成注册用户的实时操作无效和暂停,请注意备份相关资料。

十、【其他规定】

政务服务机构依照本服务条款及后期依法发布的补充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另行签约。


机构: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75-8835742

地址:通辽市新城区行政中心主楼四楼东侧

机构:通辽市税务局

电话:0475-8833005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阿古拉大街与门达路交汇东侧80米

机构:通辽市科学技术局

电话:0475-8835395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新城区市政府1号楼9层

机构: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475—8910991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科尔沁体育中心北侧

机构:通辽市佳一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5047165087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八委1-3层楼112室(和平路北段大通园林)

机构:通辽市汇政通会计师事务所 认证机构

电话:13947551110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民主路综合楼1#楼2层221室

全部问题
  • 李四

    通辽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8

      通辽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75-8910937 监督投诉电话:0475-8910866 办理地点: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科尔沁体育中心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南侧。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00-12:00 下午14:30-17::30 受理条件: 1、法人能够承担完全民事责任;2、具备相应开展诊疗工作的业务用房;3、开展诊疗科目的业务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4、具备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5、具备相应的规章制度 1、法人能够承担完全民事责任;2、具备相应开展诊疗工作的业务用房;3、开展诊疗科目的业务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4、具备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5、具备相应的规章制度 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李四

    通辽市事业单位变更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8

      通辽市事业单位变更由中共通辽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75-8836439 监督投诉方式 邮件:tlsbbfrdjk@126.com 办理地点:通辽市行政中心1号楼1528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30路、55路、56路、57路、59路、60路、66路。 办理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 李四

    通辽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8

      通辽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由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方式 窗口:0475-8910860 电话:0475-891086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0475-8910866 电话:0475-8910866 办理地点:胜利路北侧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条件: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三)有满足施工所需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四)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五)按照规定应当委找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六)相关费用缴纳证明。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李四

    通辽市公司变更登记这么办理?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8

      通辽市公司变更登记由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方式 窗口: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112号窗口 网络:http://amr.nmg.gov.cn:27001/ 电话:0475-891091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475-8910866 办理地点: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科尔沁体育中心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南侧。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00-12:00 下午14:30-17::30 受理条件: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申报材料符合法定提交材料规范要求。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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