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大同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大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市反垄断统一执法调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全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市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大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市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工作。负责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全市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全市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市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负责市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工作。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贯彻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推动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推动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五)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七)指导、协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大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大同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参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太原海关的职责分工执行。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市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
6.与市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