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政务服务网办事平台已于2016年10月中旬上线试运行。39个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市直部门单位以及县区近2600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网上申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菏泽网上政务大厅(http://hzzwfw.sd.gov.cn/),按相关要求注册操作,即可享受网上申请、进度查询、咨询投诉等服务,体验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优质便捷网上政务服务。经过近两个月的调试和完善,目前系统运行稳定,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开始网上受理、办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政务服务平台和山东政务服务网菏泽网上政务大厅将于12月底前正式运行。
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2015年初将加快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菏泽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精神,今年初将加快市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纳入了菏泽市人民政府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责任目标,明确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10月底前建成开通山东政务服务网菏泽网上政务大厅,联通县区、市直各部门,将非涉密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网上运行,分期分批将各级“四张清单”内容和主要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上政务大厅统一监管,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网上政务服务。
山东政务服务网菏泽市网上政务大厅突出公开、快捷、便民、规范等服务特点,设置了“办事服务”、“办事咨询”、“结果公示”、“监督评议”等栏目,提供上网事项信息公开、网上预约、材料预审、受理提交、过程查询、结果公示、投诉处理等网上办事“一站式”服务,后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法制监督系统,发挥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统计分析、效能投诉、考核评价等作用,实现了网上政务服务与实体服务窗口服务一体化管理,形成了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的政务服务体系。
网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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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您提交的咨询事项及答复内容我们将有选择地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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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注册
1、法人用户注册
根据界面提示,准确填写“企业名称 ”、“企业工商注册号”、“企业负责人姓名”、“企业负责人性别”、“企业负责人民族”、“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号”、“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需通过短信认证)、“电子邮箱”(可用于密码找回)和“验证码”,点击“注册”,即可完成“法人用户认证”认证。
2、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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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变更
菏泽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菏泽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咨询电话 窗口咨询: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受理窗口 信件咨询:张海宁 电话咨询:0530-5127114 电话投诉:0530-5165808 受理地点: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菏泽市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菏泽市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窗口咨询: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受理窗口1-10窗口 信件咨询:张海宁 电话咨询:0530-5127114 电话投诉:0530-5165808 受理地点: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443号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受理窗口1-10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菏泽市退役军人伤残证件换发、补发和变更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菏泽市退役军人伤残证件换发、补发和变更 窗口咨询:菏泽市开发区华英路北段1378号-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科306室 信件咨询:马文君 电话咨询:0530-5072285 电话投诉:0530-5072277 受理地点:菏泽市开发区华英路北段1378号-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科306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50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