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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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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不断加强中心信息化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提升智慧大厅功能,开展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网上预约,建设微信服务平台,真正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微信服务平台成为全国领先,全省首创的“德州经验”。

德州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下一步的重点为五项工作任务,将完善政务服务平台、规范网上政务服务事项、充实网上政务服务内容、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加强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监管。其中,规范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方面,进一步简化优化网上办事流程,优化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凡是能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建立完善网上预审机制,按照即收即审、特别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的标准,明确受理前的预审时限,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按规定提供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实时查询服务。建立工作机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预约服务。开展政务服务大数据分析,运用分析结果进一步优化服务。

积极利用网上投诉、热线投诉、音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网上政务服务的监督,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平台业务运行数据的监管,省直对接系统业务数据和市级平台电子监察数据及时、准确、规范地传输至省级平台。

德州市市将不断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形成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德州市市政务服务平台将进一步简化优化网上办事流程,优化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凡是能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建立完善网上预审机制,按照即收即审、特别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的标准,明确受理前的预审时限,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按规定提供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实时查询服务。建立工作机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预约服务。开展政务服务大数据分析,运用分析结果进一步优化服务。

推行物流统一寄送证照服务。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要根据申请人要求,利用第三方提供政务服务物流快递服务,实现证照统一寄送,有关服务要能够覆盖偏远地区。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网上办事体验区,安排专人指导填报,将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文件材料作为直接审核依据。提供网上预约、微信预约服务,实行进厅无纸化叫号、窗口工作人员扫二维码收件等,实现实体大厅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等多情形办件全程留痕。

对办理条件简单且使用审批专网的不动产登记、公积金查询、社会保险、公安户籍和出入境、交通、民政、水费、天然气费等部门事项,要提供自助服务、社区代办、邮政快递等多样便捷的办事渠道。

市及各县(市、区)将进一步加强投诉热线管理,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畅通投诉渠道,提高服务效能,建立开通集中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电子监察作用,督促解决发现的问题,持续提高服务效能。

加强审改、政务服务、电子政务等部门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与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既具备互联网思维与技能又精通政务服务的专业化队伍。

“互联网+政务服务”是个新事物,是个长期系统工程,也是个摸索创新的工作,在各项工作推进过程中,德州市会悉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建议,切实发挥推动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为德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德州政务服务网单位账号注册

1.输入http://dzzwfw.sd.gov.cn/dz/public/index访问山东政务服务网(德州站)。

2.点击山东政务服务网(德州站)页面右上角的“单位注册”按钮,进入单位账号注册界面,并根据页面提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

3. 在“实名认证”界面点击“立即认证”,页面出现二维码信息(图4),请使用“爱山东App”首页扫一扫功能进行刷脸认证(图5)。

4.在“填写单位信息”界面,按照提示信息输入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准确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5.单位信息验证成功后进入填写账号信息的页面,需要填写法定代表人账号信息,设定密码,填写手机号和邮箱。

6.出现下图界面即证明单位注册成功,5秒后会跳转到单位登录页面,请使用上一步设置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机构: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534-2323076 ,传真号码 0534-2621279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大道279号,邮政编码 253000

机构:德州市税务局

电话:0534-12366,0534-2383601

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1118号,邮政编码:253000

机构:德州市科学技术局

电话:0534-2687112,传真号码0534-2687114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B区, 邮政编码253000

机构: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0534-2236898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

机构: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534-2381110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

机构:德州弘鼎财税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0534-4757818,15964180277

地址:德城区天鸿大厦税务大厅三楼

全部问题
  • 李四

    德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4

      德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咨询电话 窗口咨询: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666号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一窗受理窗口66号 电话咨询:0534-2228850 电话投诉:0534—2236887 受理地点: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666号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商事登记一窗受理窗口66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5:45;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 李四

    德州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4

      德州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咨询电话 窗口咨询: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666号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一窗受理窗口18-22号 信件咨询:审批三科 电话咨询:0534-2236846、2236761、2236763、2236847 电话投诉:0534—2236887 受理地点: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666号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一窗受理窗口18-22号 受理时间:春夏秋季 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3:30--17:15(法定节假日除外)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持有人通过网络销售其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受持有人委托通过网络销售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 持有人委托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评估确认受托方的合法资质、销售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对网络销售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李四

    德州市文物商店设立许可证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14

      德州市文物商店设立许可证办理流程 窗口咨询: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96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4-2620297 电话投诉:0534-2620297 受理地点: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96号窗口 受理时间:夏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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