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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2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对外加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省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省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省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知识产权战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七)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全省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省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省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省工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工信厅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省市场监管局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食盐市场监督执法、组织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
3.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植物疫病防控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兰州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兰州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省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兰州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省市场监管局通报,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两部门要建立进口商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兰州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省市场监管局通报.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商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省市场监管局向兰州海关通报,由兰州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6.与省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动物产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7.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培训、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外事等工作。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处。在省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承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责任,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技术改造和技术装备项目申报及装备配备工作。对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承担机关会计核算工作.
(五)综合规划处。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统筹制定综合性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统一组织开展业务考核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管统计工作。
(六)法规处。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七)行政许可处。统一管理市场监管相关行政许可事务,集中开展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审核、清理相关工作。负责政务大厅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
(八)质量发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省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省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配合开展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产业发展协调服务工作。承担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综合行政执法局。拟订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省影响和跨区域的大案要案。承担市场专项治理和社会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登记注册局。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
(十一)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质量信用建设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二)反垄断局。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订有关反垄断的措施和办法。依授权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调查。指导甘肃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三)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十四)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配合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十五)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利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配合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六)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及重点产品监督目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食品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七)食品安全协调处。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食盐、酒类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查处特殊食品相关重大行为。
(十九)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措施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经营监督检查,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全省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制定快速检测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维护和运行,指导监督推广和应用。负责食盐、酒类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配合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推广应用。
(二十二)计量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拟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三)标准化处。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立项、编号、发布工作。配合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二十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对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五)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处。拟订全省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政策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全省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拟订和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承办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涉外事宜。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二十六)商标专利监督管理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兰州专利代办处)。拟订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使用活动。承担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中国专利奖的筛选推荐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配合开展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执法工作。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业务工作。
(二十七)科技与信息化处(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发展处)。
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重大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承担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建设、管理和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承担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信息技术保障和网络安全工作。
(二十八)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市场监管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市场监管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方面各类突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监管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老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321名,事业编制30名。部门领导职数另行规定,处级领导职数129名(含总工程师1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设立省市场监管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0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领导信息
王忠习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
王庆邦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
殷正德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王胜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雁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兼)。
何文涛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兼)。
李雪楠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吉永锋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咨询电话:010-886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邮编:100820 ;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节假日除外),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0941-8213940;0941-8223310(传真)
办公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通钦街803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0943-8660611
办公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8号 邮政编码:7309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局办公时间地址及工商服务电话,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联系人: 王忠习,联系电话: 0931—8533090(兼传真),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79号,邮政编码:730030,办公时间: 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甘肃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设立操作流程说明,基本信息页面主要填写企业的机构类型、资金数额、副本数、从业人数、组织形式、是否城镇、是否电商等信息。带“*”标志为必填选项,必须填写。
甘肃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用户注册及名称核准登记流程说明,甘肃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正式启用!全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线完成各类市场主体注册。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分为经办人网上申请、企业相关人员实名查验、文书在线签字、业务审批四部分内容。
甘肃省公司注册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办理流程及咨询电话,内资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办理,1.访问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2.便民服务选择“企业开办(注销)一网通办”。登记注册预约电话:0931-8533312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各局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何文涛,办公电话:0931-8533391,办公地点: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79号1406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无债权债务的企业,是指申请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第四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
甘肃企业简易注销在注销公告期(45天)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我要异议”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甘肃企业简易注销期间社会公众和企业自身可通过“公示系统”查看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情况,进入甘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名称或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进入企业详情页面查看企业简易注销公告。
甘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甘肃企业简易注销表格下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甘肃工商局企业简易注销流程操作说明(图)-【甘肃工商局公司注销公告系统】,甘肃公司简易注销公告
甘肃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入口-【甘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什么原因有四种情形: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