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我省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在线平台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组成部分,为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由省级统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全省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各类项目包括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和服务事项包括涉及项目的各项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 我省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五条 我省在线平台与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实现联通,可通过我省在线平台直接进入中央平台,也可通过中央平台直接进入我省在线平台。
第六条 我省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我省在线平台省级综合管理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履行在线平台综合管理的相关单位,由本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定。
第八条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履行各类项目相关审批和监管职能,并通过我省在线平台办理和归集信息的我省各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
应用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
第九条 建设运维部门是指我省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我省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我省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为省经济信息中心。各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应明确管理人员,负责工作衔接、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条 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第十一条 编码规则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中央平台赋码。我省各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我省在线平台赋码。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线申报,由在线平台赋码。此后办理项目各项审批等事项,均使用同一代码。
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并与原编码进行对应。
第十三条 应用管理部门要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后,进行申报项目各项审批等事项。各应用管理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我省在线平台通过强化技术手段,支持有关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项目单位在审批事项办结后,要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一)事项申报。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中央平台或我省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在线平台应当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等,向项目单位告知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或告知。
(二)事项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计时。
(三)事项办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及时登记或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并告知项目单位。
(四)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应用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行的委托评估、专家评审(议)、技术审查、查勘、听证、公示等程序。实施特别程序的时限不计入应用管理部门的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应用管理部门应在实施特别程序承诺时限内完成,其承诺时限不包括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的时间。特别程序终止后,在线平台重新启动对审批事项办理的计时。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将特别程序的办理信息及时上传至在线平台。
(五)事项办结。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等相关信息登记或交换至在线平台。
(六)项目实施情况监测。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事前告知项目单位的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在线平台生成办结告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相关事项办理时限要求,进行计时,并根据实际进度进行自动提示。不纳入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相关环节,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调整计时节点。
第十六条 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要纳入我省在线平台运行,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应用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开工建设监管。应用管理部门应通过我省在线平台指导并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督促项目单位通过我省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及项目年度建设进度基本信息。
(二)竣工投产监管。应用管理部门应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过我省在线平台进行通报,提醒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通过我省在线平台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我省在线平台实行项目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结果与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
(一)我省在线平台对在项目审批和监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行为严重程度确定异常级别,列入项目异常名录,并及时对项目单位进行提醒或警告。
(二)项目单位出现多次项目异常记录,且未按规定整改的,我省在线平台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我省在线平台对应用管理部门审批和监管全过程留痕,采取临期黄灯预警、超期红灯警告的方式对办理进度进行监察。超时限红灯生成后不予更改,系统自动记录并作为该部门联合审批绩效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我省在线平台支持各级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中央和地方需要交换的项目、审批事项及其信息,应当及时在中央平台和我省在线平台之间交换。省、市、县之间的上下联动分别办理的审批事项,直接通过我省在线平台相关功能实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通过我省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二十二条 我省在线平台坚持开放原则,积极与应用管理等部门业务系统及其他相关平台对接,共同推进政务信息共享。
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市政府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权限与我省在线平台开展数据共享与交换。与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应当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执行。与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应当符合政府统计法律制度。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我省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负责在线平台相关工作,我省在线平台运维及升级改造所需经费列入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我省在线平台要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建设运维部门要实时监控我省在线平台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五条 我省在线平台要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当数据规范调整时,我省在线平台要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设运维部门会同应用管理部门保证数据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省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应用和运行管理细则及配套管理规则,共同加强管理,保证平稳运行。
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哪个部门负责审批?预审需要哪些材料?
受理机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决定机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受理需要哪些材料?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4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或经省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行业规划; 5 、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 、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7 、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地块)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 8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情况说明; 9 、征地补偿、社保资金、补充耕地资金承诺(可选); 10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选); 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所列重点项目清单(可选); 12 、全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图(可选); 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纪要(可选); 14 、地灾评估结果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可选)。 15 、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补划基本农田材料(可选); 16 、矿山项目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可选); 17 、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及专家现场踏勘论证意见(可选)。
请问,河北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需要哪些材料?
1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证明的申请 2 、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核准证、投资计划等) 3 、建设项目评估范围拐点坐标 4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 5 、涉及矿业权的,提供与矿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或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涉及勘查项目的,提供勘查项目情况说明 6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仅限压覆矿产资源) 7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仅限压覆矿产资源) 8 、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书(仅限压覆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