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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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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在申办简易注销登记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2、《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适用情形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如下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三、不适用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 提 示

1、企业一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发布公告,将被限制办理所有登记业务,但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不受限制。

2、企业一旦撤销公告,不能再次发布公告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3、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视为自行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不能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可直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上填写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天后,须在30天内向到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六、 办理程序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天后之日起30日内→领取或下载企业简易注销相关登记表格→提交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领取核准通知书

七、 申请材料

1、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分别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企业类型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注:

1、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第2项材料。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 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裁定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西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流程

1、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公告,经由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2、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向企业提出,也可同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

3、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并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企业注销信息,并公告企业营业执照作废。

4、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法人授权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机构: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29-86788522

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298号

机构:西安市税务局

电话:029—12366,029—88461293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96号

机构:西安力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400-996-2212 / 13359229305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与科技路十字263号

机构:西安金鑫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4006-12366-4

地址:西安市西斜七路新一代国际公寓C座2701室

机构:西安长牛 认证机构

电话:400-1617-80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赛高国际A座2502室

机构:西安朋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8629522366

地址:西安市凤城二路赛高国际4号楼1101室

机构:亿鑫财务 认证机构

电话:15691756656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B区2号楼2单元16层

机构:西安瑞元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029-87623089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21号朱雀云天1号楼1703室(朱雀大街与 青松路十字向南50米路东)

机构:西安华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400-860-8218

地址:高新路与光华路十字西北角中航大厦7层(建行西侧)

机构:西安北斗星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029-68288389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1号逸翠园(二期)i都会4幢2单元3层20303号

机构:西安金顺源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3279248866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72号晟方佳苑3号楼

机构:西安羽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3991229613

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64号

全部问题
  • 杨晨曦

    您好,税务一年前注销了,工商一直没有注销,个体工商户也一直未处于营业状态,现在注销工商的话,该如何注销?具体注销流程?

    • 李四
      李四 2022-07-07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户注销流程   注销国税税务登记证--注销地税税务登记证--注销营业执照--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若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则需注销),注销完毕。   通常个体工商户是无开户银行基本户的,因此不需注销银行账户。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情形   1、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更换业主);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的;   3、因其他原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   4、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4、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意事项   1、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3、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4、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 lililong123
      lililong123 2021-08-05

      走网上流程,自己不会刻意找代办公司来操作

  • 李四

    如果公司不想继续经营的,是需要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程序的。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普通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那么,在实践中,公司简易注销要多久呢?

    • 代办说
      代办说 2018-05-21

      目前,关于简易注销的期限,法律暂无明文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尽快处理。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不再办理企业注销报纸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股东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简易注销需具备的条件 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全市范围内未开业、不经营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注(撤)销登记可适用简易注(撤)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目前,关于简易注销的期限,法律暂无明文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尽快处理。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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