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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政务服务网个人办事入口
网上办理 基本信息 办理说明 办事机构 中介机构 专业顾问

推动“互联网+政务”快速发展,58个事项市民可足不出户全程网上办。连续3天,市政府督查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市民代表,对年初确定的“十件实事”办理情况展开实地验收。7日一早,验收组来到市民之家办事大厅,了解网上办事程序。工作人员现场展示了“电子证照卡包”的使用方式和应用进展情况。“电子证照卡包”是我市研发的一款手机应用软件,利用身份证号一号索引,集成了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8个证照信息,能有效解决证明“我是我”一类难题,属于全国首创。


据悉,这一创新举措入选了2017年全国“互联网+政务”十大事件,成功为6万余大学生落户提供了身份认证服务。



构建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依托“云端武汉”政务服务大厅和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整合各区、各职能部门的政务服务资源和业务办理系统,构建市、区、街三级“互联网+政务服务”一张网,形成“一号申请,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建立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向办事群众提供无差别、均等化政务服务。


探索主动服务、精准服务的模式。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对市场主体提供项目帮办代办服务,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凡与企业和市民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一律集中办理。


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行政审批监察电子系统功能,建立政务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发挥媒体监督、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价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发展环境和群众合法权益的窗口和工作人员,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 生育收养
  • 户籍办理
  • 民族宗教
  • 教育科研
  • 入伍服役
  • 就业创业
  • 设立变更
  • 准营准办
  • 抵押质押
  • 职业资格
  • 行政缴费
机构:武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电话:027-65770000 传真号码:  027-65770757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

机构:武汉市市民之家

电话:027-65770000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

机构:北京永创佳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5810696478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西路北京111文化产业园A3-4303室

机构:优捷帮企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83-7271-3301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6附2号

机构:武汉佰润企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5171412991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中国中华城B2栋1713

机构:武汉左点科技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88 7221 1251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创业街1栋4048

全部问题
  • 小怪兽
    市政建设 2021-10-13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鑫城宜居小区南部建筑工地在没有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下2021年10月12日晚上整晚都在施工,产生极其严重的噪声污染,严重干扰附近居然生活作息,泾河街城管以施工方有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为由拒绝执法,望有关部门给予重视并制止相关工地的夜间施工,谢谢

    • 李四
      李四 2022-07-09

      一、夜间施工扰民该投诉电话多少 1、夜间施工扰民,可以打以下电话投诉: (1)12345市民服务热线 (2)可拨打110 (3)12369环保热线 2、这些电话都可举报夜间施工噪音扰民。12369主要受理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方面的问题。当市民发现身边有此类污染事件时,可拨打110城市联动或12369环保热线投诉。 3、12369接到的噪音投诉较多,但噪音种类多,归属不同部门管理。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等工业噪声排放限值是属于环保部门负责,当市民不清楚噪声该归哪个部门管理时,可拨打110城市联动,其将根据投诉噪音的种类转接到相关部门。 二、关于环境噪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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