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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组织领导、协调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组织起草统计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和区级部门的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生产总值。
(三)组织开展普查。牵头组织人口、经济和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区第一、二、三产业以及能源、环境、投资、科技、社会、人口、劳动和就业、消费等统计调查。
(五)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涉外和民间调查活动。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负责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镇(街道)和区级部门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九)负责统计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开展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组织指导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统计中介机构业务工作,监管统计中介机构统计代理业务。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区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统一管理区本级及下拨各镇(街道)的统计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统计调查经费。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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