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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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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水利工作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主要河流和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函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拟定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划的划分;监测河流、水库的水量、水质工作。
五、组织指导并协调县域水事纠纷。
六、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河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河流等综合治理和开发等工作。
七、主管水土保持、农田水利、防洪堤、机电排灌、城市和乡镇供水、人蓄饮水的建设和监督工作。
八、对水利工程进行行业管理;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九、协助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
十、协助县河长办开展“河(湖)长”制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及上级行业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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