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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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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标准条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提供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办者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
3.《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材料一式2套。
兽药GSP检查验收材料:
二、受理: (一)标准:申办者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事项不须经过许可的,或者不属于北京市农业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四)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承办人员初审 (一)标准:申办者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查依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三)本岗位责任人:承办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2.提出材料初审意见,对于建议上报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转有关领导审核后,填写同意申报意见,将初审材料中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材料报送北京市农业局,进入兽药GSP检查程序;对于建议不许可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转承办领导审查。
(五)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兽药GSP检查验收 (一)标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协调员及兽药GSP检查组成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由北京市农业局选派兽药GSP检查员,成立检查组,对申请单位的经营条件和场地按照《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组出具检查报告明确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要求,并提出建议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实地审核意见。对于不许可的,要说明理由,由承办人员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报承办处室领导审查。
(四)时限:《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规定程序履行的时限。
五、承办处室审查: (一)标准:同上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承办人员及兽药GSP检查组的意见进行审查。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填写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呈送主管局长。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承办人员及兽药GSP检查组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呈送主管局长。
(四)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审定 (一)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审阅审查意见,做出批示,退承办人员。
(四)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一)标准:文书制作及时、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承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许可决定书,并移交受理人员。
(四)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告知 (一)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辞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3.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全部移交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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