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
制度规则
国家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不包括进口食品。包括3项具体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符合条件食品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食品,没有更新2015年“SC”认证的厂家的产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已更新“SC”认证的厂家在产品标识上无需加印任何准入标志图形,其认证为14位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式样
2011年~2018年的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ǐyè shípǐn Shēngchǎn xǔkě”的缩写“QS”表示。 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不能变色,并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2015年10月1日起,国家实行新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规定在2018年9月30日以前,所有的食品生产厂家必须更换认证为“SC”认证,认证制度由“一品一证”变更为“一企一证”。保健食品、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体系。更换认证的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无需加印“QS”标志。2018年10月1日起,“QS”认证标志全面废除。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018年9月30日之前的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大写QS与三段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其中前4位阿拉伯数字为受理机关所在地级市(地区、州、盟)编号,具体按行政区划代码区分;中间4位阿拉伯数字为产品类别编号,其中前两位表示大类,共28项,后两位表示小类;后4位阿拉伯数字为该产品类别获证企业序号,由发证机关按发证顺序给出。一般分段印刷。
例如:
广州市某一月饼获证企业编号为:QS4401 2401 1234
4401为广州市区划代码。
2401为糕点(月饼)产品类别编号。
1234是糕点类别企业序号。
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SC”(“生产”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开头,后接13位阿拉伯数字和1位验证位,实际印刷时一般不分段。
13位阿拉伯数字中:前三位为企业主要生产的食品类型代码;中间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县(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等)代码,与本地现行身份证号码前6位相同;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由发证机关按发证顺序给出。
最后一位为验证位,为十个阿拉伯数字或者大写英文字母X,为前13位数字通过算法获得值除以11的余数,X表示余数为10。
例如,同一保健饮品“东鹏特饮”有两家生产厂商,为广州市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安徽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分别为SC 127 440183 0074 9和SC 106 341111 0001 0,“127”和“106”表示两家企业分别主要生产保健食品和一般饮品,“440183”和“341111”分别代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0074和0001代表制造商,最后的9和0为验证位。
以上示例中,同一产品的两个生产许可证编号出现两个不同的食品类型,这是新制度“一企一证”的结果,即企业生产多种食品,但仅使用一张生产许可证书,证书编号中的食品类型为企业最主要生产的食品类型,与之前QS认证“一品一证”的定义不同,QS认证规定一家企业生产几种食品就得持有几张生产许可证书。因此,对于同一种食品,QS认证编号中类型代码一定相同,SC认证中的类型代码可能不同。
准入制度
所谓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那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广州市信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帮助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的生产。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管理制度
员工进厂卫生培训制度
1、企业员工必须每年进行体检一次,对身体不符合食品加工企业要求的,应及时给予辞退,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新进入的员工,必须经过卫生培训,在全面了解食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要求后,方能上岗操作;
3、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违反规定的,相应扣发工资,造成食品污染的,应全额赔偿;
4、不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
5、建立员工个人卫生档案,并按生产工艺要求,做好督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添加剂管理人员制度
1、对添加剂进仓和领用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应写明品名、生产企业、规格、进货数量、购买日期等内容,并检查出厂合格证明。对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添加剂应购买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2、检查生产车间添加剂使用登记情况。使用登记应写明原料投入量、配料添加日期、各添加剂投入使用量;
3、检查企业是否使用非食用工业原料加工食品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4、按照三明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定期报备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标准化管理人员制度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组织实施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企业标准;
4、对本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5、参与对企业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检查与考核;
6、统一管理企业各类标准、建立档案,做好标准化工作的各项上报材料;
7、制定企业标准化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8、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卫生监督员制度
1、负责厂区内卫生环境、水资源和周边环境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2、抓好密闭车间苍蝇蚊虫、包装车间和成品车间老鼠等有害动物侵入防护,进行定期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清理;
3、对使用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工作;
4、检查食品加工人员工作衣帽情况,对身体不健康、有传染性疾病,未穿戴工作衣帽进入生产车间或在车间里吃喝的工作人员进行制止,保证良好的卫生习惯。
产品检验员制度
1、负责本厂原材料进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的检验工作,确保本厂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认真做好各类检验原始记录,并进行统一归档,确保数据的准确真实;
3、把好添加剂使用关,指导好本厂技术人员按标准要求添加食品添加剂并做好备案;
4、严格把好产品出厂关,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5、负责对检验设备和药品的管理工作,制定检验设备周检计划,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检定。
申请费用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交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财务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和公告费上缴中央国库,实行预算管理。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收取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关于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和办法的规定向检验单位交付。省级物价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本省情况,重新核定了检验收费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实行委托检验的,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
主要内容
封面内容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后的“□”打“√”。
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或《远诚咨询在线》咨询了解填写情况。
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本表适用于集团公司取证的情况。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集团公司填写与其一起申请的所属单位的情况。非集团公司企业此表可不填。
与集团公司关系: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附页注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附页”。
注: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填写说明
所需提供书面文件
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两份;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生产企业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份;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换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QS生产许可即将到期,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按照换证产品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和产品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的SC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年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