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200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同时废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申请和办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除外。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18006
项目名称: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备案和核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网站“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五、决定机构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审批数量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报送电子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电子文件通过网络递交,纸质文件递交至政务大厅。
(二)办公时间
商务部政务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规定。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受理后,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
(二)变更
程序同新办。
(三)补证
提供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声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央企业到商务部、地方企业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补证。
(四)注销
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拟注销的境外进行"终止"操作,生成"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打印盖章后与投资证书原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十二、备案时限
十三、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备案结果
十五、结果送达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到商务部政务大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
2.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申请材料。
2.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4.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十七、咨询途径
管理系统填写咨询:(010)67870108
电话业务咨询:中央企业(010)65197852
地方企业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商务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
(二)办公时间:商务部政务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规定。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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