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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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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

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告》(2011年25号)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开具《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要求的转现场勘察(1个工作日);

2、现场勘察:4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

3、审批办结:现场符合要求的转入审核审批,审批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场勘查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核发许可证

申请条件:

种子生产许可:

(一)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本省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种子生产者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个生产基地县、一种作物申领一本证制度。审核(审批)机关每年1月1日起受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至当年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播种季节结束前一个月止,之后不再受理该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其中,5月31日后不再受理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种子生产者应当在农作物种子生产(播种)时持有该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条件:不少于300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技术人员条件: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5名以上,具有农学或者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农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5名以上;

5、品种条件: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不育系通过鉴定)、且不属于退出品种,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地点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三)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条件:不少于50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技术人员条件: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具有农学或者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农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5、品种条件: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不育系通过鉴定)、且不属于退出品种,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地点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上述规定的注册资本条件、品种条件、生产地点条件,并具有与申请的作物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种子技术人员6名以上。

种子经营许可: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加工设施条件: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

5、营业场所条件:具有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6、技术人员条件: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三)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其中,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7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35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加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5、营业场所条件:具有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6、技术人员条件: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四)申请应当加工、包装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其中,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50万元;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加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清选(加工能力不低于2吨/小时)、电脑自动计量包装等机械设备;

5、营业场所条件:具有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6、技术人员条件: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五)申请农业部规定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条件应当达到上述第(三)、(四)款的规定,并具有与申请的作物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种子技术人员6名以上。

申请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

1、申请表: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原件一式4份);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已通过当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种子生产者当年度的股东名单证明或者产权隶属关系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原件、复印件均可);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提供核对);

3、检验设施证明材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检验室的产权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种子检验设备清单(原件);

检验室及检验设备的彩色照片(原件);

检验设备的购置发票(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4、仓储和干燥设施证明材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仓库的产权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或者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种子仓库和晒场(或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原件);

种子晒场情况介绍(包括:地点、面积、场地质地)(原件);

5、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原件)、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规定式样)(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受聘人员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期从许可证审批之日算起应满三年以上;

6、品种条件证明材料:

品种介绍(内容包括选育单位、品种来源、品种审定编号、审定意见,由申请者出具)(原件);

品种审定证书(生产不育系的提交鉴定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提交该品种(或者其亲本)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不侵权生产受保护品种(含其亲本受保护)的承诺书(原件);

不生产退出品种的承诺书(原件);

7、生产地点条件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检疫证明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开具;

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原件),内容应包括地理位置、隔离措施、气候条件、土壤条件、排灌条件详细情况;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2.3.4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发证机关盖章确认)。

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原件材料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由审核机关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无种子管理机构的,由审核机关盖章确认)。提供的照片应粘贴在A4复印纸上,检验、干燥机械设备照片的下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和出厂编号,检验室、仓库、晒场照片的下方应注明所在地址和面积。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种子经营许可:

1、申请表: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

2、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已通过当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种子生产者当年度的股东名单证明或者产权隶属关系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原件、复印件均可);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提供核对);

3、检验设施证明材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检验室的产权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种子检验设备清单(原件);

检验室及检验设备的彩色照片(原件);

检验设备的购置发票(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4、仓储和干燥设施证明材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仓库的产权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或者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种子仓库和晒场(或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原件);

种子晒场情况介绍(包括:地点、面积、场地质地)(原件);

5、加工设施证明材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加工厂房的产权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种子加工设备清单(原件);

加工厂房及各加工设备的彩色照片(原件);

加工设备的购置发票(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6、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种子营业办公场所的正面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租赁营业办公场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期从许可证审批之日算起应满五年以上;

7、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种子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原件)、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规定式样)(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受聘人员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期从许可证审批之日算起应满五年以上;

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原件材料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由审核机关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无种子管理机构的,由审核机关盖章确认)。提供的相片应粘贴在A4复印纸上,加工、检验、干燥机械设备相片的下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和出厂编号,检验室、仓库、晒场、加工厂房、营业办公场所相片的下方应注明所在地址和面积。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规定办理。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证照

年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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