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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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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两年一复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分类


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其他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注解


以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饭馆的许可管理,采用“两证”并“一证”,只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监管职能划分以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重新核发饭馆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按照要求,就餐场所必须在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并悬挂在该场所的显眼处。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每年进行复检和复训。


此外,还必须具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卫生间应有有效的独立排气装置,禁止设立座式便桶。空调就餐场所内禁止吸烟。


供客人用的面巾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纸巾必须是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合格产品。


场所内必须配备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保持就餐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须经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正常投入使用。




国家卫计委:饭馆等4类场所取消卫生许可证


根据要求,取消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切实落实对餐饮企业的监管责任。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停止上述4类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受理;已受理的,停止审批。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注销上述4类场所的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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