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
1. 引言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1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与信誉,根据CNAS—GC0
1:2006《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和GB/T 27027-2008 《认证机构对误用其认证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
办法。
1.2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CAEPI)在认证活动中,对通过认证的产品使用专用的标
志。
1.3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境保护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1.4 CCAEPI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具有所有权,凡获证单位均应按本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2. 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2.1认证证书由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2.2 认证证书,镶嵌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标志图形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
2.3认证证书包括证书编号、持证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认证模式、证书有效期、发证机构名称等信息。
2.4 认证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5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2.6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2.7认证证书一般为中文版本,中英文对照版本解释以中文为准。
3. 标志及使用规定
3.1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统一规定认证标志的使用。
3.2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场所恰当使用认证标志。
3.3 认证标志可按标准图形等比例缩放,不得变形使用。
4 认证证书标志的更换、暂停使用和撤消
4.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1) 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2) 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可满足有关认证中标准的要求;
(3) 认证产品的标准变更,经确认可满足变更后的标准要求。
4.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使用认证证书:
(1)不能保持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稳定合格;
(2)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认证的产品及生产条件已不符合认证要求;
(3)用户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提出投诉,并经查实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4)认证证书或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4.3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CAEPI注销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 由于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变更,达不到变更后的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再申请认证的;
(2) 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认证中心重新申请认证的。
4.4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CAEPI撤销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l)年度工厂监督检查或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
(2)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3) 认证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
(4)因持证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处罚;
(5) 转让认证证书,不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6)拒不交纳年检费用或年金;
(7)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工厂监督性检查的。
4.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
企业、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6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认证中心交纳年度监督检查费和标志使用费(年
金)。
5 附则
本规定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建设部于2003年12月16日联合启动了中国环保产品认证,力争整合目前社会上各种名目繁多的认证项目,规范我国的认证市场,通过树立一个认证品牌,真正做到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环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并为环保产品的国际接轨奠定基础。我中心与中标认证中心合作承担中国环保产品的认证工作。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自2004年12月正式启动以来,引起了广大环保企业、用户的热烈反响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国家有关部门也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指导。经过半年的准备,我中心目前已经完成了水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环保药剂、环保材料等五类、四十余种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起草工作,全部规则依据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经由专家执笔编写,并向制造商、研究机构、专家和用户广泛征求了意见,力求科学、严谨,先进。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主要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这个认证是对环保产品的质量、性能和设计制造过程的水平和能力的认证,不同于以往的其它注重产品绿色指标的认证,是一个对环保污染治理产品的全面认证。这个认证将通过对产品的设计水平、制造质量、加工能力、性能指标、质量保证、应用效果等多角度多方位对环保产品做出综合评价和结论,一部分产品认证的指标还将优于行业标准指标,符合市场的需求。
其次,我们的环保产品认证学习借鉴了国际环保产品认证的一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环保产业的实际情况,采用了先进、合理的认证模式,即“工厂条件检查+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选择强制性认证检测机构。在实施认证的过程中,我们不但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的检测,还从企业的质量体系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使企业通过认证不但在销售上提升竞争力,也从生产管理上提升了企业的水平。
再者,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正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部门接洽,力争做到双边互认,与国际接轨,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已经有初步意向的有韩国、东南亚地区等国家。
2008年初,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指示,中标认证中心及其业务并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我中心继续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合作开展中国环保产品认证工作。
随着中国环保产品认证知名度的提高,在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支持下,该认证将成为国内国际招标采购中一个重要的标尺,有力提升获证企业在招投标中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目前我们正在与北京市政设计院、华北市政设计院等单位积极磋商,力争尽快将中国环保产品认证列入标书内容,为获证企业和产品在招投标中加分。
为适应国家新的环保产品认证制度的需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决定将环保产品认定工作转移到其所属的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为做好环保产品认定向环保产品认证的转移工作,确保已获得环保产品认定企业的利益,实现环保产品认定向环保产品认证的顺利、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5月1日起,新申请企业执行新的环保产品认证程序。
二、在2005年4月20日前,已经完成环保产品认定检验和工厂检查的申请企业,请将申报材料报送到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符合认定条件的直接核发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初次认证费用不变(仍按3000元/项收取),后续管理纳入环保产品认证管理程序(接受年度监督性工厂检查),与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签订认证补充工作合同。其认证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应进行整改,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达到CCAEPI-GK-305-2005《环保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要求。
三、已经取得环保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拟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认定证书的换发(换发认证证书),10月底以前完成换证工作。换发证书相关工作另行通知(初步方案见附件3)。
四、具备条件,愿意承担环保产品认证的省级协会,请签订《环保产品认证工作协议》(附件1)一式两份,于2005年4月30日前返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技术部,并请按附表(附件2)推荐2~3名工厂检查员,我协会将适时安排培训工作。
五、环保产品认证的公开文件,可直接从网站:www.sepa.gov.cn或www.cepi.com.cn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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