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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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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北京竭诚相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天英达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更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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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部各职能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行为,保障交通运输部各职能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各审批司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部各审批司局,是指交通运输部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部规划司、财务审计司、公路局、水运局、海事局和通信信息中心。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审批司局依法从事规划、财务审计、公路路政、水路运政、海事行政和通信信息等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开展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各审批司局应当加强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许可流程和制度,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开展行政许可服务应当做到: 第七条 各审批司局的基本信息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办理行政审批及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 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应当及时,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第九条 各审批司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行政审批信息: 第十条 各审批司局要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目录和类别,并确定每类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信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审批信息,交通运输部将在该行政审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公开。申请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五条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的,应出据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现场当面申请时,如书写确有困难,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依申请提供信息,按国家规定和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主管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部未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监察局举报,或向交通运输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举报,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因法律法规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行政审批信息变化,应提前备案,并及时制作或修订相关信息公开材料。 第二十条 依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各审批司局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审批司局提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申请的,由相应审批司局按照行政审批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受理并答复。 第二十二条 各审批司局要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机制,负责本司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向相关审批司局指出。确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相关审批司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公开内容失真等问题的,由纪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语言应当文明规范,态度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详细准确地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当场或签收材料之日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网上受理的应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能够当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直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证件,不再出具受理单。 第二十九条 由下级行政机关代办转报并由上级机关出具受理单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代办转报,一般不超过5日。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单。 第三十条 对于共同审批的,能够统一受理的,由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由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次收清,并根据行政许可流程在所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间转送。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确告知,致使服务对象“跑二趟”,给他人造成不便和不必要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工作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要向提出许可申请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认真接收相关许可材料,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三十六条 首问负责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七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详细记录,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拖办或置之不理。 第三十八条 积极通过社会公众意见征集、明察暗访、绩效考核等方式,加强对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首问责任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应通过多种渠道对首问责任制进行广泛宣传,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首问责任成为一种工作常态、行为习惯和行业风尚。 第三十九条 审批司局应当每半年对首问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评议,重点评议行政许可人员的接待态度、办事效率和办事效果,并把评议工作与行政许可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四十条 设立投诉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部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执行首问责任制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第一次被投诉经查实的,由分管领导予以批评;当年第二次被投诉经查实的,在部内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被投诉经查实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系统内通报批评,造成过错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各审批司局要明确责任,明确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做到清正廉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与地点进行审批办事和收费,规范操作。不越权审批,不擅自审批,不违法违纪审批,不违规减免规费,不擅自收费,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四条 要在明显位置公布承办受理审批事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办时限、收费依据等,按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实行受理“一窗制”,办理“承诺制”,结果“公示制”。 第四十五条 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要本着“规范、高效、便民、廉洁”的原则,根据业务特点和办事程序及单位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受理事项,及时处理项目审批业务,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在承办各项业务时,不推诿、不拖拉、不刁难、不勒卡。 第四十六条 各审批司局要通过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开通网站信箱等形式,了解掌握服务承诺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处理。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承诺的内容和履行的情况均需备案。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工作实行顶岗补位工作制度,提倡一岗多责、一岗多能。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应由两名以上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负责,相互配合,当一名工作人员不在岗时,由另一名工作人员代为处理日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第四十九条 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工作补位: 第五十条 按照工作分工和工作性质尽量接近的原则,相关工作之间相互补位。 互相补位的工作人员之间应加强交流和协调。出差、休假期间及时进行沟通和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十一条 顶岗补位的工作职责: 第五十二条 暂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在实施顶岗补位责任制中,工作时间须确保在岗;如确因特殊原因暂时缺岗的,应由派员顶岗。 第五十三条 顶岗补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第五十四条 加强行政审批文明优质服务,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加快健全和完善服务工作标准体系,实施标准化服务。要在显著位置设置监督公示栏,公开服务承诺、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五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务实,工作中不得推卸责任,相互扯皮。对来访者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释,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五十六条 窗口服务人员上班时间要着装整洁,佩戴工作卡,保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不得有不雅观的举止。 第五十七条 要爱护保管维护好公共物品,保持服务大厅(窗口)的清洁卫生,对大厅内(窗口)配用的办公设备(包括共用设备),办公人员是第一责任管护人,按设备登记到人进行管护(共用设备责任共担)。 第五十八条 服务大厅(窗口)应当放置必要的纸笔、印泥等书写设备,提供饮用水、一次性纸杯等便民服务。 第五十九条 服务大厅(窗口)内所有物品放置要规范有序整洁,岗位牌要直观正面面对来客放置,桌面、柜顶等处无零乱杂物,办公物品、书籍要放置整齐,卫生责任区内保持整洁、门窗洁亮。 第六十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互相监督,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十一条 不准接受与工作有关或影响工作的宴请,严禁吃、拿、卡、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借故索要收受礼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十二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按照行政许可责任制分工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各审批司局负责人对本司局的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十三条 以下行政审批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 无故拖延办理审批手续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三次的,调离本岗位;违反规定办理的,除纠正错误外,给予当事人必要的纪律处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的要给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由部领导研究确定,作出决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诉,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