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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医疗保障局

瓮安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5-09-17 近期 👁 413 次浏览
瓮安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的组织实施。负责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的组织实施。
  • (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完善大病保险、高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负责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的组织实施。负责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的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使用。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九)组织实施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责调整。

    1.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原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2.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县医保局机关。

    (十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四)职能转变。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高额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

机构信息

  • 地区:瓮安县 · 黔南
  • 分类: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楼办公室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 一楼窗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电话:窗口业务咨询电话:0854-2789701 医疗保障监督电话:0854-2789311 办公室电话:0854—2789126
  •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4楼,邮政编码:550400
数据来源:政府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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