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统筹全县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
(四)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的审核申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承担县内、县际间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县范围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措施并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依法对全县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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