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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投资促进局贯彻党的投资促进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投资促进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推动全县投资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投资促进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投资促进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全县投资促进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投资促进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全县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二)负责拟订全县投资促进政策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建立全县投资促进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全县投资促进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投资促进工作;指导街镇、园区等招商主体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全县投资促进年度计划制定年度任务目标,并负责汇总、编报、下达;负责调研、收集、汇总、分析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拟订优化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联合申报;建立健全来平投资企业投资事项投诉协调和督办工作制度;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情况;督促、协调执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负责建立全县投资服务体系。
(六)拟订全县重大投资促进活动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建立招商引资同质化竞争调处机制,规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秩序。
(七)指导和参与全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意向项目评估、准入、选址和流转;承担签约项目推进过程中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产业招商专家库、智库。
(八)统筹协调街镇、园区等招商主体和县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央企、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基地等的招商引资工作,助力济南新旧动能转换。
(九)负责全县投资环境营销策划,包装和推介全县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十)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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