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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负责受理污染纠纷、投诉,并作出处理,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及处理等工作。
(五)配合开展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绩效管理和考核有关工作。
(六)负责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配合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八)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生态环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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