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重大案件查处,配合上级完成跨区域执法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省、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和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
(六)指导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
(七)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