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船员适任证书核发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1.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4)身份证件;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7)船上见习记录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6)(7)(9)(10)项规定的材料;
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7)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8)项规定的材料。
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6)(7)(9)(10)项规定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6)(9)项规定的材料。
2.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提供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及相应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2)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3.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原件1份,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7、9、10项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9项材料。 符合无纸化申报条件的,可网上申报,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4.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4)、(5)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已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船员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的,可替代“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决定核发经批准后作出,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予以核发的准予核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