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户口迁移审批由包头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方式
窗口:到公安窗口咨询
网络:包头政务外网
电话:0472-686214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到群众投诉室投诉
电话:0472-6862298
办理地点:包头市建华南路政务服务大厅1楼公安综合服务专区11、12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