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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简易计税,取得时间的界定

悬赏: 0 李四 分类:会计服务 地区:杭州 浏览 402 次 2018-08-10 离任务结束还有 1352 天 18 小时
财税[2016]36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我司于2013年9月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时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自业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时自动生效,业主于2014年5月30日之前取得了许可证,我司于2016年6月25日开始进场装修,之后将部分场地对外出租,请问我司转租收入是否适用简易征收税率?

其他回答

  • 房屋属于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转租的情况按照“取得”时间,即转租人从房东那里租入的时间来判断是否符合简易征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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