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4号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二、公示主体
每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内资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三、公示时间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应当自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八)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九)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即时信息公示内容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