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全文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全文
•申请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及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该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收费标准:
此项无收费
•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