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名称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关于做好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3号)
沪人社法(2017)453号宣布延长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按单位实际使用毕业生的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补贴所需资金从企业纳税地所在区县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请条件
申请补贴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条件。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确认存在争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法予以处理。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符合条件的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本市户籍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高校毕业生为毕业后初次就业的,可向纳税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自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之前招用2014届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五、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