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京财税〔2016〕63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7〕147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7〕1473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户每年9600元。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北京市实行限额标准上浮50%,即每人每年6000元。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北京市实行限额标准上浮50%,即每人每年6000元。
申请流程
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请途径
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