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项目能够申报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
文艺作品只有在广泛传播中才能发挥作用、兑现价值。艺术基金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以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特别是无法完全通过市场方式配置资源,实现有效传播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传播交流推广项目从形态上可以分为展览类、演出类和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的项目;从区域范围上可以分为国(境)内和国(境)外。由于评审侧重点,特别是资助方式不同,国(境)内和国(境)外项目不可在同一个项目中混报;包括在港澳台地区开展的项目,由于资助方式与在内地实施的项目不同,可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中申报。
传播交流推广类项目实施期限为两年,申报主体应严格审视申报作品的代表性、影响力和独特价值,应与国(境)内外有实力的演展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做好剧场、展馆、宣传、票务及食宿交通等方面的相关准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力求将一流的内容在国(境)内外的一流场馆、主流人群进行传播。
二、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艺术基金资助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坚定文化自信,体现中国精神的项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跟上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方式灵活、手段创新,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等)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三、哪些项目属于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的项目?
艺术基金自2016年起,开始资助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以鼓励创新探索艺术传播推广方式,推动艺术传播交流推广的覆盖面和群众参与度。申报这类项目应着重发挥新媒体的独特优势,把握传播规律,注重渠道建设,促进优秀艺术作品多渠道传输、多平台展示、多终端推送。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项目实施一般应包括专业网站、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等较有代表性的线上传播方式。
四、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资助重点有哪些?
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作品,应是内容优、主题好、质量佳,能够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的优秀艺术作品,且制定的实施计划切实可行,编制经费预算科学合理,符合艺术传播规律,能够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
以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2019年,艺术基金重点资助围绕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巡演、巡展的项目,以及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作品开展巡演、巡展的项目。
五、获得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资助的艺术作品,能否用于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
获得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在通过结项验收后,其中的优秀作品可以再次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巡演。在创作阶段,通过艺术基金资助,艺术作品已经具备良好基础。结项验收合格后,艺术基金鼓励项目主体多演、多改,避免“刀枪入库”。继续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有助于推动形成作品创作演出的良好生态。
六、申报在国(境)内实施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符合哪些要求?
为满足多元化的文化需求,对在国(境)内实施的项目,除思想性、方向性的要求外,申报在国(境)内演出的舞台艺术作品还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深受欢迎,产生过良好社会影响的作品。艺术基金鼓励面向基层、面向中西部、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开展以“送文化、送艺术”为目标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此外,申报在国(境)内实施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还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好承接方、项目经费和剧场展馆等。
七、申报在国(境)外实施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符合哪些要求?
传播交流推广国(境)外项目承担着将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的优秀艺术作品推介到国(境)外,以展示我国文化发展成果,通过扩大文化影响力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使命,申报主体应具有代表性和较高艺术水准,申报项目也应是具有较好口碑和声誉的代表作品、经典作品。因此,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展览项目,应为国(境)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团体的代表作品。国(境)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推广主流内容,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由于在国(境)外实施项目的情况更为复杂,不可确定的因素更多,申报主体应做好扎实的前期准备工作,避免在获得立项资助后出现难以实施的情况。
八、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对申报主体资质有哪些要求?
申报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是2015年4月30日前在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提出申报展演项目的艺术单位、机构应提交《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为体现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单位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机构不宜作为申报主体申报艺术基金项目。
为确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有效实施,已获得艺术基金2014、2015年度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资助项目延期两年仍未能完成结项验收的,不能再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需要说明的是,2016、2017、2018年度立项资助项目正在实施过程中,项目主体申报不受限制,可综合衡量本单位、机构开展创作生产、组织艺术活动的能力水平,策划申报项目。
九、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有哪些?
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申报工作开始前,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意向协议;展演项目应于申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展览项目应于申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应由申报主体承担的经费,需要提供已落实资金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为什么需要提供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及活动情况。”各艺术单位、机构在实施涉外项目时,均需要向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考虑到艺术基金在2018年组织申报拟在2019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主体在申报期内向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批,但在项目实施开始前才能取得正式审批文件,因此,艺术基金要求申报主体在申报前须征得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十一、设计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如何确定展演展览场次?
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实施周期为两年,制定相应演出展览场次要符合艺术传播规律。不同艺术门类、主题和题材内容有相应的受众群体,且申报主体组织策划展演、展览的能力也各有所长,重要的是要保证演出效果和展览质量。前几年都出现了向艺术基金申报“千场演出”“百场展览”的情况,一方面专家在评审时会对申报主体的实施能力和项目实施效果产生疑问,另一方面艺术基金在确定资助资金核算标准时,原则上从公益资助的角度将国(境)内展演项目场次的上限定为25场,展览项目场次的上限定为10场,超出部分需要申报主体自行筹措资金。
另外,申报主体确定的时间安排和展演展览路线要科学合理,有序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在立项签约后,项目主体应避免因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或缩减项目规模引起经费预算大幅度调整,因此,在填写项目经费预算时要真实完整、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并在申报前落实好自有资金,防止因资金不足影响项目实施。
十二、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哪些方面?
艺术基金对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资助以匹配资助为主,资助资金有指定用途,不能挪作他用。对在国(境)内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对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国际差旅等费用;对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软件开发、内容制作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在资助范围之内的费用开支,需要申报主体自行解决。在立项签约后,实施主体应避免因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或缩减项目规模引起预算经费大幅度调整,因此,在填写项目经费预算时要真实可靠、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并且在申报前落实好自有资金,防止因资金不足影响项目实施。
十三、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资助额度是怎样确定的?
国家艺术基金成立时确定了三种资助方式,即项目资助、优秀奖励、匹配资助。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采取匹配资助的方式,是对已经确定实施项目的资助,目的是帮助项目做得更好,走得更远。
艺术基金对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资助主要集中在剧场展馆租赁、交通运输、差旅食宿等标准相对清晰的几个开支项目上。为科学合理地确定资助额度,艺术基金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各类艺术单位、机构的意见,经反复测算,依据艺术门类、国(境)内外、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根据资助项目资助额度核定方案,划分为不同档次。其中,舞台艺术演出类项目的档次根据艺术门类、参演人数、演出场次、演出地点等指标确定;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展览类项目的档次根据展览的地点、场次、时长、展品数量等指标确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拟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按照上述相关指标,针对申报项目实施计划与预算方案,重新核定经费预算,并组织财务专家论证,确定资助资金。这也是申报主体在签订《资助项目协议书》的同时,需要重新填报经费预算的原因。申报此类项目的单位、机构应特别注意,不能在获得立项资助后因资金问题变更项目实施方案。
同时,由于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经费开支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要求申报主体要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获得立项资助后签署的《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也约定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足额、按时到位。对于自筹资金数额,艺术基金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应保证申报项目顺利实施,申报主体要根据实施计划做好经费预算,一些实际需要又不在艺术基金资助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可以在自筹经费中开支。
十四、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接受监督?
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目标—效果”原则,尊重艺术规律,坚持内容监督和经费监督相结合,把好“导向关”“质量关”和“财务关”。对立项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艺术基金分别在立项签约和结项验收两个阶段,按照70%、30%分批拨付资助资金。中期监督在资助项目首演、首展期间开展,管理中心将直接组织或委托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监督专家对首演、首展进行现场监督,围绕资助项目的内容导向、项目质量、修改意见进行交流研讨,填写《中期监督专家意见表》。同时,管理中心也将采取“点面结合”的片区集中巡查监督方式,集中听取、检查各片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确保内容导向正确,艺术质量上乘,经费使用规范。
十五、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实施周期为两年,能否申请提前结项或延期?
艺术基金按照“完成一批、成熟一批、结项一批”的工作思路,组织开展结项验收工作。项目主体按照申报时制定的实施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后,可以随时向管理中心监督部寄送结项材料。同时,艺术基金对实施周期的要求不是呆板的、僵化的、一成不变的硬性要求,申报指南中明确注明,“2019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十六、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有什么具体要求?
立项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结项验收表》、项目经费第三方审计报告、项目成果和媒体评价等材料。由于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包含国(境)内外传统的展演、展览项目及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创新传播形式的项目,因此,每类项目所涉及的材料都存在差异。项目主体可参考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监督部发布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办法》,按照相关要求完整收集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细化项目实施过程,提前做好结项验收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