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流程说明及申请入口
19722018-06-17 09:37 中国政务服务网
辽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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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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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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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审后批(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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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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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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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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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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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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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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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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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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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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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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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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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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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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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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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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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四)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踏勘论证。 (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涉及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的,建设单位需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六)是否涉及违法用地和信访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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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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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符合土地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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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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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在5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将退回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会审审查。按照国家要求,应进行现场踏勘或节地评价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现场踏勘或节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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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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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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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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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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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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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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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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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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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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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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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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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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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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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辽宁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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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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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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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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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8398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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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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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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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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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17窗口(沈阳市内乘坐131路、162路、178路、213路、245路、271路、279路、299路、325路、328路或399路公交车到北塔公交站,下车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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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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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8398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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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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