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申请认定商标
申请人 (章)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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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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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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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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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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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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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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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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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注册证注册事项填写) 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情况 |
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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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图样6cm×6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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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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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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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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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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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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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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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
最早使 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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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6cm× 6cm 6cm (难以附送标识的可附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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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使 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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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 的主要商 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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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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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地区 |
申请时间 |
注册时间 |
注册类别 |
注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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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注册商标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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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注册商标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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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的理由 (简要说明该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及保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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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 [不包括本企业使用其它商标的商品(服务)的经济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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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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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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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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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 销 售 额 |
销售额(营业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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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口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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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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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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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区 域 |
国 内 |
县级市名称 总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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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外 |
国家或地区名称 总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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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不包括本企业使用其它商标的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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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广告投入 |
合计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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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布媒体 |
国家级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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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媒体 (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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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媒体 (展销会、户外广告视同市级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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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 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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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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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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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情况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 |
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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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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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投诉 |
投诉时间 |
投诉内容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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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记录 该商标历年 |
驰名商标 |
认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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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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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著名商标 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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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名商标 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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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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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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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申请人填写表中的内容以及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且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 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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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意见 县级市场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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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
实地考察意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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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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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名义与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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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委托书》是否有效,手续是否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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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名义变更、转让、续展等证明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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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与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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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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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条件、经营规模是否与苏州市知名商标条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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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现销售额、利润、税收连续两年以上下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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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现销售额年度降幅较大且濒临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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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人: 考察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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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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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等项目要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填写。如《商标注册证》中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转让、变更证明文件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
三、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须提交与上报税务部门相一致的法定报表。
四、年产量、年销量填报的计量单位要一致,应根据具体商品的计量单位在括号内填写统一的量词。
五、纳税额应按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填写。
六、广告的主要发布媒体是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画册、户外以及展览、展销、公益活动等,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媒体分类填写(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展销会、户外广告视同市级媒体)。
七、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是指申请认定的商标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美誉度。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市场信誉、良好资质及获奖情况的书件包括:驰名商标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08标准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证明、星火或火炬计划项目证书(国家)、中华老字号证明、江苏省著名商标证明、江苏名牌证明、江苏自主创新产品证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苏州市名牌证明、苏州市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发明专利证书、集体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注册证等。
八、执行标准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质量管理要求,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
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方式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时对用户的承诺。用户投诉(时间、内容、结果)近3年的情况,如果不够填写可以附材料。对强制实行三包的要提供三包证明。
九、该商标历年认定记录是指申请认定商标历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江苏省工商局认定著名商标、苏州市认定知名商标的记录。
十、实地考察是指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主要了解企业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与申报条件是否一致。
十一、申请人应按以下顺序提供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关于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的报告;
3.《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以利害关系人名义申请认定的商标,申请人必须提供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及商标注册人出具的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委托书;
7.企业制定实施商标战略,提升竞争力及商标价值有目标、有措施、有成果证明材料;
8.使用该商标商品(服务)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与报税务部门一致的法定财务报表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9.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材料;
10.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1.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12.境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申请注册书件复印件;
13.申请认定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及保护记录(投诉书或申诉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1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销售区域(县级市)的销售凭证复印件,出口商品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15.广告发布媒体及费用凭证复印件;
1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执行标准、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三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口产品要出具检疫检验部门的证明)、质量抽检记录或免检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17.企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提供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证明材料,对强制实行三包的要提供三包证明;
18.企业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等证明材料。
十二、填报的所有数据、文字结论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十三、填表时如因栏目篇幅所限,可适当附页;要求文字工整,用语确切,使用蓝(黑)墨水或打印,涂改无效;未填写的栏目,应注明原因;复印件必须清晰、有效。
十四、申请材料装订成一册,书脊标明申请商标、申请人名称及申请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