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固定资产概念及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产。
企业处理固定资产,其处置价值不是固定资产净值,而是实际交易价值。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可以自行在税控系统里开具发票,与经营范围无关。
对于仍有使用价值的,可以参照账面净值结合市场价进行评估,作转让出售处理;
对于已无使用价值的,可以作报废处理。在税务清算时,必须提供资产损失相关证明资料,按照财税规定进行申请备案,以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二、对于公司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税项目及适用税率总结如下:
1. 出售固定资产,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该收入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除外。
2. 出售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的应纳税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
相关税收政策依据: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归纳起来如下:
第一, 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使用后又销售的固定资产均按照简易办法3%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二,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使用后又销售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使用后又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购入且已抵扣进项税或应抵扣而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后又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上述关于不得抵扣的依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另外,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3%减按2%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文规定)。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
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征收率3%减按2%的只能开普票;放弃减税的可开具普票或者专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的可开具普票或者专票。
小规模 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自开普票;放弃减税的可代开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