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95ye.com/shop/10287.html)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字迹应清楚。涉及中方投资者签署且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注:
1.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
3.第5项材料中,其他部门出具的公章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
4.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1、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95ye.com/shop/10287.html)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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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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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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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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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 有限责任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合伙企业 □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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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 企业章程(协议、合同)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投资人)决定或股东会(董事会、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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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注销 的情形 |
□ 未开业企业 |
□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 未发生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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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债权债务企业 |
□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 未发生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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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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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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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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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办理完毕 □ 无分公司(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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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本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2、申请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3、“企业类型”栏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划“√”,只能选择一项。
4、“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栏可选择“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中的一项情形并在“□”中划“√”,其中选择“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右侧栏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或“未发生债权债务” 中的一项并在“□”中划“√”。“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
5、“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签署;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的
□设立 □变更 □注销(□简易注销登记)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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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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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 月 日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和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签署;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