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有部分媒体反映简易注销流程设计还不够便利,通过企业简易注销退出市场的数量还不多等问题。为了解决各地推进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就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作出部署。
近日,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公告期届满后可以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置提示服务,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等清税手续,以提高简易注销通过率。
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下载模块和详细说明,方便企业下载填写。同时,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如不按《通知》规定样式上传承诺书)的企业,工商部门可以在企业补正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者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宜。
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另外,企业在公告期间,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对于公示的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不齐全、存在错误或提交的承诺书与公示的承诺书不一致的,工商部门将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发布公告后发现仍有未结清税款,应如何补救?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存在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在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税务部门即不提出异议。企业如无其他异议内容,即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另外,对于公告期届满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鉴于部门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将接受数据导入业务系统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对于在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工商部门需要复核有关部门是否提出了异议后方可办理;对于公告期届满三日后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经复核无异议的,工商部门及时为其办理简易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