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情形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其登记机关申请歇业备案。
二、适用范围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三)《青海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青市监登〔2022〕108号)
第四条 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办理歇业备案。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可以分多次申请歇业备案。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前一次歇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备案。
市场主体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提交申请。
第五条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确认的真实、准确且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可以包括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营业: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累计歇业满3年;
(四)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
市场主体应当在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终止歇业。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视为市场主体自动恢复经营。终止歇业或自动恢复经营后,市场主体状态恢复为存续。
四、提交材料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注:1.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确认的真实、准确且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可以包括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2.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可以分多次申请歇业备案。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前一次歇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备案。
五、办理方式
(一)办理歇业备案或延长歇业期限的,可以前往登记机关办事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cjgj-qykb.qinghai.gov.cn/)线上提交申请。
(二)终止歇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网址:http://scjgj-gsxt.qinghai.gov.cn)公示终止歇业。
六、咨询电话
(一)省市场监管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0971-5115623
(二)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 0971-612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