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如何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

香港公司如何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

20112018-03-17 21:20  中国政务服务网

就《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750 条撤销公司注册的申请而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税务局局长按《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8B 条,应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750 条有权提出申请将一间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注册撤销的人之要求,可发出书面通知不反对撤销该公司的注册。


谁人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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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

申请人需向税务局局长提交以下文件: -

申请方法可以邮递方式或亲身递交。

邮递方式

申请人需把已填妥的申请表连同 $270 的支票,抬头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背面写上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及联络电话),一并邮寄往香港邮政总局邮箱 132 号税务局局长收,已收讫的缴款单将于 14 天内发出。

本局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 (详情)

亲身递交

申请人需把已填妥的申请表连同 $270 的支票,抬头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背面写上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及联络电话),一并交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 号税务大楼 1 楼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已收讫的缴款单将于 14 天内发出。

若申请人欲尽快取回收据,则需把申请表交往税务大楼 11 楼撤销注册组,申请人将于翌日获发给缴款单以缴付费用。本局将在有关费用已清缴后才会开始处理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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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申请表(IR1263)

你可以下载已填妥的 IR1263 样本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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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处理

通知书将会于申请人在呈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有关费用后的 21 个工作天内发出。

若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则税务局局长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局长会发出通知书,列明该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当该等事宜经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可填妥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呈交本局要求重新考虑申请,而无须再次缴付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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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


该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请参考申请表的填写说明,先办妥各项未完成事项,才作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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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申请表(IR1263)可循以下途径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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