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750 条撤销公司注册的申请而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税务局局长按《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8B 条,应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750 条有权提出申请将一间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注册撤销的人之要求,可发出书面通知不反对撤销该公司的注册。
谁人可申请
- 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连同授权书)
- 该公司的提名人(连同提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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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
申请人需向税务局局长提交以下文件: -
- 已填妥的申请表(IR1263);及
- 申请费用 $270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该费用将不获退还。
申请方法可以邮递方式或亲身递交。
邮递方式
申请人需把已填妥的申请表连同 $270 的支票,抬头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背面写上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及联络电话),一并邮寄往香港邮政总局邮箱 132 号税务局局长收,已收讫的缴款单将于 14 天内发出。
本局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 (详情)
亲身递交
申请人需把已填妥的申请表连同 $270 的支票,抬头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背面写上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及联络电话),一并交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 号税务大楼 1 楼信件及表格收发柜位。已收讫的缴款单将于 14 天内发出。
若申请人欲尽快取回收据,则需把申请表交往税务大楼 11 楼撤销注册组,申请人将于翌日获发给缴款单以缴付费用。本局将在有关费用已清缴后才会开始处理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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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申请表(IR1263)
你可以下载已填妥的 IR1263 样本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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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处理
通知书将会于申请人在呈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有关费用后的 21 个工作天内发出。
若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则税务局局长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局长会发出通知书,列明该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当该等事宜经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可填妥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呈交本局要求重新考虑申请,而无须再次缴付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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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
- 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 公司将不会开始 / 重新营业;
-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 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 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 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该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请参考申请表的填写说明,先办妥各项未完成事项,才作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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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申请表(IR1263)可循以下途径取得: -
-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 号税务大楼 1 楼;或
- 经表格传真服务(电话号码 2598 6001 );或
- 从税务局网页下载。
(网址:www.ir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