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工商局2017年度企业年报网上申报通知

湘潭工商局2017年度企业年报网上申报通知

14922018-03-06 15:16  中国政务服务网

湘潭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不再报送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http://hn.gsxt.gov.cn/index.html)采取电子化方式报送年度报告。进入该网页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进行填报。(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前须确认已向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没有备案或者联络员改变的需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上述电子化方式申报年报,也可以按照纸质方式进行申报,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年报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年报系统的要求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年报公示信息出现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6月30日之后需要更正的须经工商部门授权方可修改,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化方式提交年度报告后,选择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只公示其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的结果。

五、法律后果

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年报结束后将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六、其他事项

除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之外,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其它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信息、股东出资信息、股东变更信息等其它有关信息。

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报送年度报告和公示其他信息中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12日


特别提示:

1.企业填报年报信息时,应根据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凭证、股东人数、股东认缴及实缴出资额、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等如实填写。

2.实际情况与原登记(备案)事项不一致(或经营中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3.企业就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对社会公众负责,并接受工商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监督。

因填报公示信息不及时、内容虚假不实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严格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填报人员务必将所填报数据逐一核对无误后再提交公示。


年报信息填报公示、信用监管(约束或修复)相关业务咨询电话:

52861649(湘潭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

52861645(湘潭市工商局个体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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