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联系电话:3360068
(二)政策法规与改革科。负责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工作。负责涉农保险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联系电话:3380229
(三)发展规划科。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工作。
联系电话:3374393
(四)计划财务科。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金融管理。组织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业补贴政策执行。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联系电话:3362501
(五)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研究拟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发展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建议。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各项工作。承担贫困村创建新农村示范村指导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和示范工作。
联系电话:3364835
(六)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拟订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
联系电话:3370339
(七)综合与督查科。牵头负责起草扶贫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牵头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贫困对象建档立卡、动态管理以及扶贫开发宣传等工作。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拟订老区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推动老区建设。
联系电话:3381866
(八)帮扶工作指导科(老区建设科)。指导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产业扶贫、社会扶贫工作。统筹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协调组织市直和中央、省驻清单位定点扶贫工作。协调指导市内对口扶贫工作。
联系电话:3379392
(九)市场信息化与合作交流科。拟订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重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农业企业境外投资、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会展、洽谈会、论坛等活动。
联系电话:3373397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审批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溯源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协助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负责属市级审批权限的行政事项的受理、审核与审批工作。承担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工作。
联系电话:3380493
(十一)种植业管理科。拟订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肥料安全使用、质量监测等监管工作。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相关工作。抓好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工作责任制。组织实施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及标准化生产。组织落实农作物生产资料(含应急)的储备、调拨、质量监督管理及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引导种子产业化发展。协调农作物新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送审、引进、推广。协助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协助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蚕种和食用菌。
联系电话:3376620
(十二)畜牧与饲料科。拟订畜牧业、饲料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推动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协助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协助管理种畜禽。
联系电话:3377500
(十三)兽医与屠宰管理科。拟订兽医、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承担执业兽医、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预警管理。组织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
联系电话:3362472
(十四)渔业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拟订渔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划定、建设和管理。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监督管理渔业工作。指导水生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联系电话:3362364
(十五)农业机械化管理科。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
联系电话:3382880
(十六)农田建设管理科。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3363923
(十七)植保植检和种业科。拟订农业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和农药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农药监督管理,负责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疫情监测、防控和监督检查。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药科学合理使用等工作。拟订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蚕种和食用菌。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联系电话:3362716
(十八)执法监督科。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农业(含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渔业违法用地查处等)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受理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处理。承担农业执法监督抽样工作。组织编制、检查和督促实施农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承担农业突发事件预警评估、风险排查、应急演练、协调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协调组织农业应急物资、资金保障。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县级农业应急工作。
联系电话:3213788
(十九)科技教育科。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鉴定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联系电话:3211866
(二十)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培训教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联系扶贫点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联系电话:3381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