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公开组)
击剑项目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预赛:2023年7月10-15日,江苏扬州
决赛:11月,广西南宁
二、竞赛项目
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公开组)小项和年龄设置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三、参加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邯郸市,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赤峰市,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朝阳市,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七台河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安徽省合肥市、滁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宜昌市,湖南省长沙市、岳阳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海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甘孜藏族自治州,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西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天津市西青区、滨海新区,上海市黄浦区、杨浦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以上单位有资格报名参加比赛。
四、运动员资格
(一)运动员资格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第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运动员年龄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公开组)小项和年龄设置方案》执行。
(三)香港、澳门参赛运动员应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运动员资格由香港、澳门参赛代表团依照规定审定。
(四)预赛报名截止后,将在中国击剑协会官方网站对运动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对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异议,请书面反馈(加盖公章)中国击剑协会。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各单位对运动员代表资格无意见。
五、参加办法
(一)每个剑种通过预赛选拔至多42名运动员参加个人赛(不包括直接参加决赛阶段比赛的香港和澳门运动员)。每单位每剑种个人赛最大参赛名额为3个。
(二)每个剑种选拔8至10个队参加团体赛。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不参加预赛,每剑种自动获取决赛阶段3个个人赛名额和1个团体赛名额。
(四)预、决赛中,各参赛单位按照官员(含领队、教练员等)数量和运动员数量1:4的比例配备。不足1人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六、竞赛办法
(一)预赛
1.每单位每剑种个人赛限报4人,团体赛限报4人,不可兼项,个人赛与团体赛参赛运动员可不相同。
2.个人赛
预赛个人赛小组种子排位按照中国击剑协会全国击剑比赛青年组个人积分排名确定,进行小组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未获得上述积分的运动员,由电脑随机抽签决定排位。从32表开始采用双败淘汰赛的方式进行,直至决出最终名次。
3.团体赛
预赛团体赛排位按照当场比赛个人赛最靠前3名运动员的名次之和排序确定,数值小者排位在前,进行直接淘汰赛;如果上述名次之和排序相同,则按照个人赛的最好成绩决定先后次序;如最好成绩相同,则以次优成绩决定排位,再相同则电脑抽签进位。
国家击剑队集训名单中适龄运动员,如确因出访及备战需要,经体育总局批准可申请不参加预赛直接获得决赛名额,但此名额应占用该运动员来源单位的决赛总名额。
(二)决赛
1.决赛参赛名额分配办法
(1)团体赛
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外,预赛团体赛各剑种前8名的单位将获得决赛团体赛参赛名额。如某单位因故放弃或失去团体赛参赛名额,则这部分名额将根据预赛团体赛名次依次分配给其他单位。
另外2个名额预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放弃团体赛参赛名额,这部分名额不进行再分配。
(2)个人赛
获得决赛团体赛参赛资格的8个单位,每个单位自动获得3个决赛个人赛参赛名额,共计24名运动员。各单位选派的参加个人赛的运动员须同时参加决赛团体赛,且参加过预赛。
根据预赛个人赛排名,未获得团体赛参赛名额的单位所属的运动员可依次获得个人赛参赛名额,每个单位最多录取1名运动员。每个剑种参加个人赛的运动员总人数最多不超过42人(不包括直接参加决赛阶段比赛的香港和澳门运动员)。
如某名运动员因故放弃或失去个人赛参赛名额,则这部分名额将根据预赛个人赛排名、按照上述条件依次分配给其他后续单位的运动员。
2.决赛个人赛竞赛办法
按照预赛排名,前8名运动员轮空。其他运动员按照预赛排名进行小组循环赛,小组赛后淘汰总排名的15%,总排名的前8列32表正赛的9-16位,其他运动员进行预淘汰赛,预淘汰赛前16按照小组赛后的排名列32表正赛的17-32位。其中,8名轮空运动员在小组赛后按照两两抽签的方式进行再排位。第三名运动员须通过比赛决出,不并列。
3.决赛团体赛竞赛办法
团体赛进行直接淘汰赛。团体赛排位办法如下:
第一排位:内地队伍按照指标“预赛团体排名名次 + 决赛3名运动员个人赛名次之和排名(除香港、澳门外)”获得第一排位;如并列,则依次采取以下方式决定先后次序:比较个人赛名次之和、比较个人赛最好名次、比较个人赛第二好名次、抽签。
第二排位:所有队伍(含香港、澳门)按照指标“决赛3名运动员个人赛名次之和的排名”获得第二排位;如并列,则依次采取以下方式决定先后次序:比较个人赛的最好名次、比较个人赛第二好名次、抽签。
正式排位:将香港、澳门按照第二排位得出的位置同时插入第一排位中,后续队伍位置同时依次顺延,形成团体赛正式排位。第一排位中与第二排位中香港、澳门位置相同的内地队伍,与香港、澳门在正式排位中的先后次序由决赛个人赛最好名次决定;如并列,则依次采取以下方式决定先后次序:比较个人赛第二好名次、比较个人赛第三好名次、抽签。
如香港、澳门不参加决赛团体赛,则第一排位即为正式排位。
如团体组成运动员未在个人赛中获得有效成绩或由其他剑种运动员兼项补充,则其个人赛名次按照最后一名“加1”计算。
4.如参加决赛个人赛的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加团体赛,可最晚于团体赛前24小时报大会竞赛委员会批准,由同一性别其他剑种获得决赛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兼项替补。
七、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技术官员
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九、报名和报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负责对相关参赛代表团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督促参赛代表团按照公开组击剑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报名。各组别比赛的参加单位,需经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通过协会网站报名参赛。
运动员或其代表单位出现以下情况,将酌情取消其已获得的参赛名额,因此造成的名额空缺,不得由本单位其他运动员替换,这部分名额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再分配:
1.兴奋剂违规问题;
2.因赛风赛纪问题被停赛;
3.不配合国家集训队执行备战奥运会、亚运会等任务。
(一)预赛
1.各参赛队须按中国击剑协会官方网站公布补充通知要求,如期进行赛事报名。原则上在赛前30天进行报名。
2.竞赛日程、报到其他相关事宜赛前在中国击剑协会官方网站公布。
(二)决赛
决赛报名和报到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十、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
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经费
(一)预赛
获得决赛团体赛资格的单位,其参加预赛的团体运动员的住宿费由中国击剑协会和承办单位负担,其他相关费用自理;其他人员所有费用自理。
请各单位按照补充通知要求于赛前缴纳所有参赛人员的食宿等费用,获得决赛团体赛资格的单位其参加预赛的团体运动员的住宿费将于赛后确定决赛资格后予以退回。
(二)决赛
按照组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器材装备
比赛所需器材装备由各参赛队自备,并须符合竞赛规则。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