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指南

北京市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指南

6682023-07-06 10:03  95商服网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本市内)

一、实施主体 北京市体育局

二、受理条件

以下材料齐全 :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书(内容须包含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包括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安全保障、食宿保障、气象保障的情况说明;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2、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材料(正本原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10)83167229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六、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七、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八、申报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1.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2.活动方案包括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安全保障、食宿保障、气象保障的情况说明。
(二)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材料
1.是否加盖活动场地管理方单位公章;

 2.活动举办时间是否在同意使用期限内;

 3.活动举办方、举办名称、内容是否与同意使用材料相符; 

4.活动场地是否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1.核对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对身份证照片与申请人是否相符;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九、办理流程


十、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依据名称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由颁发证书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0〕2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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